吉兰丹一名男子4次性骚扰罪成之后,近期再因为非礼未成年女子遭监禁一年。惟性别权益组织及律师担忧法庭过于轻判,不足以阻吓惯犯。

资深律师陈丽燕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形容,这项裁决乃是“完全不恰当”的。她点出,法院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83A条文,裁定被告有罪后,可以要求性骚扰幸存者做“受害人影响陈述书”(Victim Impact Statement)。

受害人影响陈述书有助法官评估犯罪的严重程度。她解释,如果没有这个步骤,法院则只会听取被告的减轻刑罚请求。

“那么,幸存者所承受的那些阴影怎么样呢?即便被告罪成之后,这些阴影还会持续伴随多年。”

“显然,犯罪者并没有悔过。

3月31日,52岁的被告在哥打巴鲁推事庭认罪,承认非礼路过的少女。这是他第五次犯下性骚扰罪行。

轻判难以杜绝惯犯

前副检察司兼执业律师钟盈欣则表示,法院的判刑应当反映犯罪行为的轻重。

她受访时表示,被告已有4次非礼罪成记录,如今再犯而判刑一年监禁,确实引人质疑。

她续称,性暴力和性骚扰日益猖獗,这类案件的裁决有必要达成阻吓效应。

“大部分性骚扰加害人犯案,是因为他们觉得可以脱身。法院应当向社会发出清楚讯息,即性侵害是完全不容接受的行为。”

她续称,即便被告认罪,但由于已是多次累犯,因此不该予以考虑轻判。

犯案男子名叫安然阿都拉(Amran Abdullah)。今年3月25日,他骑着摩托,将走在路上的受害者拉到一旁,并问受害者是否要跟他结婚。有汽车经过时他旋即骑车离去,但不久后回到现场,并触摸受害者的臀部。

制订衡量刑罚指南

钟盈欣指出,由于案件有闭路电视的影片为铁证,且影片也在网络广传,总检察署应上诉高庭,以检讨地庭的裁决。

由于外界恣意批评法院刑罚可能有违司法独立,她认为,马来西亚可效仿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量刑委员会”(Sentencing Council for England and Wales),为法院及刑案专员规划一套裁定刑罚的量刑指南。

她也补充,这样的量刑委员会也有助公众理解裁决。

犯案者存侥幸心理

妇女行动组织(AWAM)的陈祺旭(Jernell Tan Chia Ee )受访时则表示,法院裁定被告监禁一年并未考量被告是累犯。

“一年监禁实在很难阻吓加害人停止这种性骚扰罪行,尤其是他已经累犯同一种罪行。”

她认为,即便被告要求减刑,这项裁决仍无法为幸存者伸张正义,因为受害人心理和精神都已遭受损害。

陈祺旭也同样认为,当加害人知道能够轻易脱身,这样的法律就无法阻吓加害人停止骚扰他人。

亦须着眼改造治疗

另一边厢,妇女援助组织(WAO)的培力总监莫莉莎(Melissa Mohd Akhir)则提醒,处理性暴力加害人不能仅关注监禁惩罚,也应该研究改造治疗的途径,杜绝他们再犯。

“如果我们想要改变其行为,我们必须研究其他方案,例如改造治疗。”

“刑事程序法典规定,(政府机构)可为囚犯提供改造措施。”

“我们也希望看到,那些罪成但没有坐牢,例如只是罚款或已完成监禁刑期的人,可以获得改造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