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非礼五次仅判监一年,维权人士忧阻吓力不足
吉兰丹一名男子4次性骚扰罪成之后,近期再因为非礼未成年女子遭监禁一年。惟性别权益组织及律师担忧法庭过于轻判,不足以阻吓惯犯。
资深律师陈丽燕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形容,这项裁决乃是“完全不恰当”的。她点出,法院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83A条文,裁定被告有罪后,可以要求性骚扰幸存者做“受害人影响陈述书”(Victim Impact Statement)。
吉兰丹一名男子4次性骚扰罪成之后,近期再因为非礼未成年女子遭监禁一年。惟性别权益组织及律师担忧法庭过于轻判,不足以阻吓惯犯。
资深律师陈丽燕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形容,这项裁决乃是“完全不恰当”的。她点出,法院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83A条文,裁定被告有罪后,可以要求性骚扰幸存者做“受害人影响陈述书”(Victim Impact Statement)。
受害人影响陈述书有助法官评估犯罪的严重程度。她解释,如果没有这个步骤,法院则只会听取被告的减轻刑罚请求。
“那么,幸存者所承受的那些阴影怎么样呢?即便被告罪成之后,这些阴影还会持续伴随多年。”
“显然,犯罪者并没有悔过。
3月31日,52岁的被告在哥打巴鲁推事庭认罪,承认非礼路过的少女。这是他第五次犯下性骚扰罪行。
轻判难以杜绝惯犯
前副检察司兼执业律师钟盈欣则表示,法院的判刑应当反映犯罪行为的轻重。
她受访时表示,被告已有4次非礼罪成记录,如今再犯而判刑一年监禁,确实引人质疑。
她续称,性暴力和性骚扰日益猖獗,这类案件的裁决有必要达成阻吓效应。
“大部分性骚扰加害人犯案,是因为他们觉得可以脱身。法院应当向社会发出清楚讯息,即性侵害是完全不容接受的行为。”
她续称,即便被告认罪,但由于已是多次累犯,因此不该予以考虑轻判。
犯案男子名叫安然阿都拉(Amran Abdullah)。今年3月25日,他骑着摩托,将走在路上的受害者拉到一旁,并问受害者是否要跟他结婚。有汽车经过时他旋即骑车离去,但不久后回到现场,并触摸受害者的臀部。
制订衡量刑罚指南
钟盈欣指出,由于案件有闭路电视的影片为铁证,且影片也在网络广传,总检察署应上诉高庭,以检讨地庭的裁决。
由于外界恣意批评法院刑罚可能有违司法独立,她认为,马来西亚可效仿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量刑委员会”(Sentencing Council for England and Wales),为法院及刑案专员规划一套裁定刑罚的量刑指南。
她也补充,这样的量刑委员会也有助公众理解裁决。
犯案者存侥幸心理
妇女行动组织(AWAM)的陈祺旭(Jernell Tan Chia Ee )受访时则表示,法院裁定被告监禁一年并未考量被告是累犯。
“一年监禁实在很难阻吓加害人停止这种性骚扰罪行,尤其是他已经累犯同一种罪行。”
她认为,即便被告要求减刑,这项裁决仍无法为幸存者伸张正义,因为受害人心理和精神都已遭受损害。
陈祺旭也同样认为,当加害人知道能够轻易脱身,这样的法律就无法阻吓加害人停止骚扰他人。
亦须着眼改造治疗
另一边厢,妇女援助组织(WAO)的培力总监莫莉莎(Melissa Mohd Akhir)则提醒,处理性暴力加害人不能仅关注监禁惩罚,也应该研究改造治疗的途径,杜绝他们再犯。
“如果我们想要改变其行为,我们必须研究其他方案,例如改造治疗。”
“刑事程序法典规定,(政府机构)可为囚犯提供改造措施。”
“我们也希望看到,那些罪成但没有坐牢,例如只是罚款或已完成监禁刑期的人,可以获得改造治疗。”







Are you sure you want to delete this comment?
This action cannot be und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