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修宪内容仍有疑虑,民团促放弃三拟修内容
公民权修宪案部分内容引起强烈反弹,联邦政府如今让步,保留弃婴公民权宪法条款。马来西亚公民权益联盟(MCRA)表明支持政府这项决定,惟对其它拟议修订内容仍存有疑虑。
文告中,该组织指出,内政部执意推动的其中三项修订内容,将负面影响无国籍儿童、无证马来西亚人(包括原住民)、本籍男子的外籍妻子。
“因此,我们呼吁政府,将公民社会提出的理据纳入考量,放弃或至少勿要急于让相关修订在国会通过,因为它们无法解决政府所点出的问题的根本成因。”
“更何况,像沙巴这样的州属,几乎30%人口没有证件或国籍,不能以减少或取消(他们的)宪赋基本权利作为解决方案。”
公民权修宪案部分内容引起强烈反弹,联邦政府如今让步,保留弃婴公民权宪法条款。马来西亚公民权益联盟(MCRA)表明支持政府这项决定,惟对其它拟议修订内容仍存有疑虑。
文告中,该组织指出,内政部执意推动的其中三项修订内容,将负面影响无国籍儿童、无证马来西亚人(包括原住民)、本籍男子的外籍妻子。
“因此,我们呼吁政府,将公民社会提出的理据纳入考量,放弃或至少勿要急于让相关修订在国会通过,因为它们无法解决政府所点出的问题的根本成因。”
“更何况,像沙巴这样的州属,几乎30%人口没有证件或国籍,不能以减少或取消(他们的)宪赋基本权利作为解决方案。”
“解决跨境移民相关严肃课题的努力,必须是基于证据、透明、协商的。”
促放弃三项拟修内容
该组织所述的三项修订内容,分别为:
(一)删去附表二第二部分第1(a)项中,“永久居民”的字眼;
(二)以“取得公民身份日期”,取代第26(2)条文中,“结婚日期”的字眼;
(三)修订第15A条文和第19(2)条文,将申请公民身份的年龄上限,从原有的21岁降低至18岁。
尽管内政部所提议的公民权修宪案部分内容引发争议,内阁仍在3月8日会议上全数予以批准,引发进一步反弹。
而今日早些时候,内阁开会后决议,服膺民意保留附表二第三部分的第19B条款,即有关弃婴公民权的条款。
根据附表二第三部分第19B条款,任何在该地点发现的婴儿,应推定为在地出生,并有一名永久居留身份的母亲,除非有人可以否证之。
换言之,此条文适用于父母身份不明的弃婴。
不过,内政部此前有意修订这一条款,建议弃婴必须透过登记取得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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