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允许伊斯兰姐妹会撇除“异端”标签,但联邦法院在判词阐明,伊斯兰姐妹会的上诉并非质疑伊斯兰信仰本身,而是质疑雪州宗教机构行使法权的方式。
《马新社》报道,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表示,本案争议点仅在于雪州伊斯兰法规委员会、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及雪州政府根据法律行使某些权力的方式,无关这些机构所作的决定内容。
东姑麦文在40页的多数意见判词中写道,“尽管本案涉及某一伊斯兰法规(fatwa),但它与伊斯兰核心信仰内容或宗教实质事务的管理并无关联。”
东姑麦文指出,在所有拥有独立司法制度的文明民主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接受司法审查是常态,而大多数情况下,争议焦点并非行使酌处权的事项本身,而是做决定的程序与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