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S上诉针对权力行使,联邦法院强调无关伊教义
虽然允许伊斯兰姐妹会撇除“异端”标签,但联邦法院在判词阐明,伊斯兰姐妹会的上诉并非质疑伊斯兰信仰本身,而是质疑雪州宗教机构行使法权的方式。
《马新社》报道,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表示,本案争议点仅在于雪州伊斯兰法规委员会、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及雪州政府根据法律行使某些权力的方式,无关这些机构所作的决定内容。
东姑麦文在40页的多数意见判词中写道,“尽管本案涉及某一伊斯兰法规(fatwa),但它与伊斯兰核心信仰内容或宗教实质事务的管理并无关联。”
东姑麦文指出,在所有拥有独立司法制度的文明民主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接受司法审查是常态,而大多数情况下,争议焦点并非行使酌处权的事项本身,而是做决定的程序与方式。
虽然允许伊斯兰姐妹会撇除“异端”标签,但联邦法院在判词阐明,伊斯兰姐妹会的上诉并非质疑伊斯兰信仰本身,而是质疑雪州宗教机构行使法权的方式。
《马新社》报道,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表示,本案争议点仅在于雪州伊斯兰法规委员会、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及雪州政府根据法律行使某些权力的方式,无关这些机构所作的决定内容。
东姑麦文在40页的多数意见判词中写道,“尽管本案涉及某一伊斯兰法规(fatwa),但它与伊斯兰核心信仰内容或宗教实质事务的管理并无关联。”
行政决定可以被挑战
东姑麦文指出,在所有拥有独立司法制度的文明民主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接受司法审查是常态,而大多数情况下,争议焦点并非行使酌处权的事项本身,而是做决定的程序与方式。
据发布在司法机构网站的书面判词,东姑麦文解释道,雪州政府及相关宗教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并依据《联邦宪法》及雪州议会通过的法律而享有相关权力。
“它们处理涉及伊斯兰信仰、教条和教义的事务,但这并非关键,这些事务无论如何也不属于我们(民事法庭)的范围。”
东姑麦文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伊斯兰法庭在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享有专属管辖权。
然而,她说,若伊斯兰法庭超权行事,仍须接受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s)司法审核。
她也重申,“SIS论坛(马来西亚)”提出的上诉,并非质疑宗教法令的内容,而是质疑该法令对她们造成的影响。
东姑麦文表示,这涉及宪法意义及行政法问题,理应由高等法院来裁决。
宪报就有法律效力
东姑麦文也提醒所有法官,除非面对同个法院的推翻,否则联邦法院判决具有约束力,若不遵循,等同于公然冒犯司法制度运作。
她在判词中提及,一旦伊斯兰法规颁布在宪报,就具有法律效力,并非仅是建议,它对州内所有穆斯林及伊斯兰法庭均具约束力。
联邦法院四司19日以3比1的多数裁决,判定宪法仅赋予宗教当局管辖信奉伊斯兰的个人,而非如公司般的法人实体。
联邦法院因此撤销雪州宗教机构将伊斯兰姐妹会列为“异端”的伊斯兰法规。
伊斯兰姐妹组织是在公司法令下注册为“SIS论坛(马来西亚)”(SIS Forum (Malaysia))。
伊斯兰姐妹会于2014年10月向高庭入禀司法审核申请,主张民间组织不应该受到伊斯兰法规的约束,进而要求判定雪州伊斯兰法规将其列为“异端”的宗教裁决违宪。
2022年3月14日,上诉庭三司以2对1多数裁决,驳回伊斯兰姐妹寻求撤销雪州伊斯兰法规所提出的上诉。随后,伊斯兰姐妹会向联邦法院入禀上诉准令申请,以寻求推翻上诉庭的裁决。
2023年8月,伊斯兰姐妹会取得准令,可向联邦法院提出最终上诉,以撤销雪州宗教机构标签其为“异端”的伊斯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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