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被列“异端”,联邦法院判伊姐妹会胜诉
联邦法院今日裁定伊斯兰姐妹会(SIS)胜诉,并撤销雪州宗教机构将它标签为“异端”的伊斯兰法规。
由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为首的联邦法院四司以3比1的多数裁决,判定联邦宪法只赋权宗教当局管辖“信奉伊斯兰的个人”。
“……我们认为,在第一项中使用的‘信奉伊斯兰的人士’(persons professing the religion of Islam)一词,只能指自然人,而非如公司般的法人实体。”
不过,法庭也认定,雪兰莪宗教当局确实有权对“认同自由主义和宗教多元主义”的人士颁布法规,宣称其背离伊斯兰教义。
中午12点46分更新
联邦法院今日裁定伊斯兰姐妹会(SIS)胜诉,并撤销雪州宗教机构将它标签为“异端”的伊斯兰法规。
由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为首的联邦法院四司以3比1的多数裁决,判定联邦宪法只赋权宗教当局管辖“信奉伊斯兰的个人”。
“……我们认为,在第一项中使用的‘信奉伊斯兰的人士’(persons professing the religion of Islam)一词,只能指自然人,而非如公司般的法人实体。”
伊斯兰姐妹组织是在公司法令下注册为“SIS论坛(马来西亚)”。
不过,法庭也认定,雪兰莪宗教当局确实有权对“认同自由主义和宗教多元主义”的人士颁布法规,宣称其背离伊斯兰教义。
伊斯兰姐妹会的律师是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和苏仁德拉(A. Surendra Ananth),雪州政府是由州法律顾问沙林苏益(Salim Soib @Hamid)代表出庭。
此外,哈聂夫(Haniff Khatri Abdulla)和再努(Zainul Rijal Abu Bakar)代表雪州伊斯兰法规委员会出庭,尤法里扎(Yusfarizal Yussoff)则代表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

若违反应由个人承担
判决中提及的第1项,是指联邦宪法第九列表第2清单(州权限)的一项条文,该条文规定伊斯兰法庭的权限,仅限于针对“信奉伊斯兰的人士”。
今天的裁决指出,任何公司、组织或机构,虽为法人实体,但均由自然人所管理,因此若该实体违反法规,责任应由运营该实体的个人承担。
“若有违反法规的行为,责任应由经营该公司、组织或机构的个人承担。”
联邦法院进一步表示,法规第4段内容亦支持上述观点,即任何认同自由主义或宗教多元主义的个人,都应悔改并回归伊斯兰教义的正道。
雪州政府是在2014年7月31日宪报,雪州伊斯兰法规委员会所准备的伊斯兰法规。有关法规共有四个段落,即:
伊斯兰姐妹会及宣扬异端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意识形态的任何个人,组织和机构,已乖离伊斯兰教义。
凡含有自由主义与宗教多元主义元素的出版物,应该被禁止和可以遭到充公。
大马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应封锁含违反伊斯兰教义内容的社交媒体平台。
凡认同自由主义与宗教多元主义的个人,应悔改并回归伊斯兰正道。
也撤法规第2与第3段
根据今日裁决的摘要判词,联邦法院的法官也撤销了该法规中的第2与第3段。
“法规的第2与第3段所涉事项,超出了答辩人(即雪兰莪宗教当局)在第1项下的权限范围。”
“这些事项也与‘信奉伊斯兰的人士’无关。”
伊斯兰姐妹会于2014年10月向高庭入禀司法审核申请,主张民间组织不应该受到伊斯兰法规的约束,进而要求判定上述的“异端”宗教裁决违宪。
2022年3月14日,上诉庭三司以2对1多数裁决,驳回伊斯兰姐妹寻求撤销雪州伊斯兰法规所提出的上诉。随后,伊斯兰姐妹会向联邦法院入禀上诉准令申请,以寻求推翻上诉庭的裁决。
2023年8月,伊斯兰姐妹会取得准令,可向联邦法院提出最终上诉,以撤销雪州宗教机构标签其为“异端”的伊斯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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