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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案宣判近半年后,吉隆坡高庭终于在周二,即6月16日公开前首相纳吉的完整判决书。在这份长达809页的文件中,承审法官柯林痛斥纳吉罪行滔天,甚至让“匈奴王阿提拉”也相形见绌。

本篇“今分析”通过八道问答题,梳理这份判决书的重点。

(一)一马案审讯基本资讯

判决书指出,纳吉在2018年9月20日被控上吉隆坡地庭,面对4项滥权贪污和21项洗黑钱罪名,案件随后在同年10月31日移交吉隆坡高庭审理。

然而,受SRC案审讯等诸多因素掣肘,一马案起初停滞不前。时任总检察长曾申请推迟开审一马案,直至SRC案审结为止,但高庭驳回了这项申请。

历经漫长等待,一马案终于在2019年8月19日开审。然而,开审后不久,2019冠病疫情爆发,随后实施的限行令导致审讯再度中断,并在2020年3月19日起暂停。

“由于封城,本案共失去了19个审讯日;另有9个审讯日则因诉讼参与人员确诊冠病,或与确诊者有密切接触而被迫取消。”

“审讯最终恢复,大家本以为就审讯进度而言,最糟糕的时期已经过去。然而,接下来的发展却让过去的一切相形见绌。”

此案控方共传召50名证人,辩方则传召26名证人。整个审讯历时约六年才告审结,并在2025年12月26日宣判。

承审法官柯林(Collin Lawrence Sequerah,下图)当天在布城司法宫宣判,裁定纳吉四项滥权与21项洗钱罪名全部成立,总共判监15年及罚款逾百亿令吉。

法官在半年后发布的判决书里感叹,一马案审讯“极有可能超越大马法院史册上的任何审讯,创下不光彩的长时纪录。”

不过,纳吉在宣判三天后已入禀上诉通知,因此高庭的裁决仍有被推翻的可能。

(二)法官如何斥责纳吉?

法官在判决书中措辞极其严厉,痛斥纳吉的罪行:

一、 连匈奴王也相形见绌

法官指出,国内外媒体虽形容一马案为全球最大规模的“盗贼统治”(kleptocracy),但对他而言,这场资金掠夺规模之巨,“相比之下,甚至让匈奴王阿提拉(Attila the Hun)看起来就像个唱诗班的乖童(choirboy)”。

法庭也认定,此案涉及错综复杂的跨境交易,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属于“最恶劣的盗贼统治”(kleptocracy at its worst)。

19世纪法国浪漫主义画家德拉克罗瓦(Eugène Delacroix)的油画作品,其中描绘了阿提拉骑着白马出战的场景。

名词看点:阿提拉(Attila the Hun)

阿提拉(约公元406年至453年)是古代亚欧大陆匈人帝国的领袖。他曾率领铁骑横扫欧亚大陆,令东西罗马帝国闻风丧胆,被基督教世界畏称为“上帝之鞭”(Flagellum Dei)。


二、 严重背信弃义

法官强调,这起丑闻的核心人物,绝非贪图小利、钻制度漏洞的卑微员工(humble employee),而是高高在上、执掌国家最高权力的领袖。此案涉及国家最高公职者的严重背信弃义,难逃“公众的深恶痛绝”(public abhorrence),也是法庭量刑时的关键考量。

三、 精心编织“欺骗网络”

法官裁定,纳吉与刘特佐勾结,极度缜密地编织了“错综复杂的欺骗网络”(complex web of deceit)。他们通过多层复杂的金融交易掩盖资金源头,最终将一马公司的巨额资金,转入纳吉的私人银行账户。

四、 毫无悔意并掩盖真相

法官量刑时特别指出,纳吉毫无悔意(lack of remorse),反而将责任推给一马公司管理层等人。此外,丑闻曝光后,纳吉还采取多项掩盖行动,包括解散负责调查的特工队,并企图说服时任国家银行总裁洁蒂发表声明,以证明其清白。

五、 深远破坏国家经济与声誉

法官指出,这些罪行给国家造成深远且沉重的财政负担,导致现在的国民和后代都必须承担巨额债务。同时,这起丑闻也重创了大马的国际声誉。

(三)纳吉如何犯案?

判决书揭露一项“邪恶计划”(nefarious scheme)。纳吉涉嫌通过核心操盘手刘特佐,利用自身兼任首相、财政部长及一马公司唯一股东代表的职权便利,精心策划迂回的跨国路线,将一马公司的巨额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以牟取私利。

这项“邪恶计划”共分四个阶段执行,直接对应纳吉在《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所面对的四项滥权贪污罪名:

(a)第一阶段:与沙地石油假联营(对应第一项控状)

行动内容:一马公司借贷10亿美元,声称用以与沙地石油国际公司(Petro Saudi,简称PSI)成立名为一马公司 PetroSaudi Ltd 的联营企业。

资金挪用:这场联营纯属幌子。在这10亿美元中,高达7亿美元并没有进入联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转入刘特佐(下图)控制的 Good Star Ltd 空壳公司。2010年至2011年间,一马公司通过“Murabaha融资协议”再度注入数亿美元,部分资金同样流向 Good Star 公司,最终转入纳吉账户。银行资金追踪证据显示,纳吉共进账约2000万美元(折合6062万9839令吉43仙)。

(b)第二阶段:收购独立发电厂(IPPs)(对应第二项控状)

行动内容:一马公司收购 Tanjong Energy Holdings Sdn Bhd 与 Mastika Lagenda Sdn Bhd 两家独立发电厂的资产。

资金挪用:一马公司为这些收购案发行总额达35亿美元的债券。然而,大笔债券收益却流向名为 Aabar Investments PJS Ltd (BVI) 的空壳公司,随后辗转通过 Cistenique、Enterprise Emerging Markets Fund 等多家投资基金实体,以及由刘特佐心腹陈金隆(Eric Tan Kim Leong)控制的 Blackstone 公司层层洗钱,最终转入纳吉个人账户。在此阶段,流入纳吉账户的资金达9089万9927令吉28仙。

(c)第三阶段:与Aabar假联营,以及发债30亿美元(对应第三项控状)

行动内容:一马公司提议与阿布扎比 Aabar 公司成立各占半数股权的联营企业 ADMIC。在纳吉插手施压下,一马公司通过子公司“一马公司GIL”仓促发行了30亿美元债券。

资金挪用:这笔原本用作发展敦拉萨国际贸易中心(TRX)的30亿美元,未曾有一分钱投入项目。相反,其中逾10亿美元转入三个信托基金,并迅速通过陈金隆控制的 Granton 与 Tanore Finance Corporation 账户分层洗钱,最终有6亿8100万美元(折合20亿8147万6926令吉)流入纳吉的个人银行账户。

(d)第四阶段:回购期权(对应第四项控状)

行动内容:为推动一马公司能源部门首次公开募股(IPO),一马公司必须向 Aabar “回购”相关期权(Option Buy Back)。该期权是2012年发行3亿5000万美元债券时的担保条件。

资金挪用:经纳吉批准,一马公司能源控股有限公司(1MEHL)向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申请两笔总计12亿2500万美元的贷款(分别为2亿5000万美元与9亿7500万美元)。贷款随后转入 Aabar-Seychelles 等空壳公司,再通过 Blackrock 和 Vista Equity(由陈金隆控制)等离岸实体转移,最终有4457万零920令吉70仙落入纳吉账户。

上述四个阶段,与美国司法部在2016年7月公布的一马案诉状吻合,两者仅是从“刑事检控”与“越洋资产充公”两个不同的法律视角,剖析同一场跨国金融诈骗案。读者可点击这里,重温《当今大马》针对美国司法部诉状的详尽报道。

(四)纳吉如何抗辩?

纳吉提出六大核心论点为自己辩护:

一、 阿拉伯捐款

纳吉否认公款私用。他的核心辩词是,他始终相信汇入其私人银行账户的巨额资金,是来自沙地阿拉伯王室的合法“政治献金”或“捐款”,并声称这些款项皆用于政治或慈善用途。

二、 受骗与无权

纳吉自称是被下属蒙骗的公仆,对所有违规行为毫不知情。他强调,自己虽任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但并无行政权力,因此无需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个人责任。

他指出,诸如与沙地石油联营等决策,皆是董事会根据专业建议作出的集体决定,他仅予以认可,绝无施压。

三、 立足国家利益

纳吉主张,其一切行动皆是为大马国家利益而作出的官方政策决定。

他举例,批准收购独立发电厂(IPPs)以及与沙地石油、Aabar建立合资企业,纯粹是为了大马政府与财政部的利益(如促进政府间关系、降低电费等),因此符合《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4)条文的豁免条件。

他亦辩称,当年向内阁提交备忘录,为一马公司前身,即登嘉楼投资机构(TIA)提供50亿令吉政府担保,是遵循时任首相阿都拉内阁的指示。他更声称自己原本反对将 TIA 移交联邦政府营运,唯时任国家元首执意要求。

四、 文件签名遭伪造

面对多份证明其参与决策的会议记录与关键文件,纳吉坚称从未见过这些文件,上面的签名全属伪造。不过他坦承,从未就签名遭伪造一事向警方报案。

此外,辩方传召笔迹专家郑有金(Tay Eu Kam,音译,DW26)出庭,试图证明文件上的签名有显著差异或无法定论,借此论证签名遭到伪造或移花接木。

五、 政治迫害与程序不公

纳吉控诉检方不公,指出反贪会尚未完成录供,控方就提前一天批准起诉,且控状在录供的22天前便已拟定。

他亦指责检方程序不当,未向他展示涉案指控文件。他强调自己在一马公司投资项目中并无个人利益,针对他的指控完全是出于政治动机。

六、 银行“透支便利”论

针对21项洗黑钱控状,纳吉试图从源头推翻控方的资金追踪分析。他主张,汇入其账户的6亿2000万美元,其实源自 Falcon 银行提供给 Tanore 公司的透支便利(即银行自身资金),而非一马公司的债券资金。辩方以此辩称,纳吉账户内的资金不属于非法活动收益。

(五)法官为何驳斥“阿拉伯捐款”辩词?

法官柯林全面评估证据后,认定“阿拉伯捐款”的说法毫无可信度(completely bereft of any credibility),并列举以下八大理由:

一、 从未核实亦无直接沟通

法官指出,纳吉从未亲自核实四封所谓“阿拉伯捐款信”的真伪,也未核查捐款人身份。纳吉坦承,自己从未致电、会见或以任何方式,直接联系据称是捐款人的沙地国王或沙地王子。

二、 辩词前后矛盾

法官认定,纳吉对资金来源的解释闪烁其词、前后不一。他起初声称资金直接来自沙地国王阿都拉,随后改口说是整个沙地王室,最后又说来自沙地王子(Prince Saud)。法官认为,这种说辞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

三、 缺乏官方衔接

纳吉身为在任首相,当其私人账户汇入巨额公款时,却从未向沙地国王或沙地王室正式书面致谢或发出官方确认。此外,所谓的捐款信是寄往纳吉的私邸而非首相署,法官认为这理应启人疑窦,纳吉却毫不怀疑。

四、 “退款”逻辑荒谬

纳吉声称在2013年大选后,将未用完的6亿2000万美元退还捐款人。然而法官指出,纳吉退还巨款时,既没有正式通知沙地国王,也未告知拟信的沙地王子。相反,证据显示这笔钱最终流向刘特佐同伙陈金隆控制的离岸空壳公司 Tanore,而非沙地王室,这完全违背了常理。

五、 反贪会调查草率

辩方试图以反贪会代表团赴沙地阿拉伯首都利雅得的“查证行动”,力证信件属实。但法官评估后指出,该代表团仅凭一张照片和一份未核实的护照辨认所谓的“沙地王子”,而该名男子并未亲自出面,也未提供书面声明以证实其为撰信人。因此,法官认为这些证据极其薄弱,不足以证明信件合法。

六、 关键证人证实信件乃伪造

法官采信一马公司前法律顾问卢爱璇(Jasmine Loo,PW50,下图)的证词。卢爱璇供称,她于2015年在伦敦某家酒店内,亲眼目睹刘特佐同伙季国添(Kee Kok Thiam)按照刘特佐的指示,伪造了第四封所谓的“阿拉伯捐款信”。基于这项铁证,法官裁定所有“阿拉伯捐款信”皆非真迹,而是彻头彻尾的伪造品。

七、 相同辩词早遭驳斥

法官援引此前在 SRC 国际公司案中,上诉庭与联邦法院的裁决,驳斥“阿拉伯捐款”的抗辩。最高法院在先前的案件中,在严密剖析后认定该说辞纯属虚构(concoction that is completely bereft of any credibility),毕竟资金源头分明来自官联公司。

法官认为,基于法律上的“争议点不容反悔”(Issue Estoppel)原则,纳吉不能在此案中重弹旧调。不过法官补充,为昭公信,他仍根据本案的审讯证据,独立裁定“阿拉伯捐款”的辩词站不住脚。

八、 故作不知

法官指出,哪怕银行后来告知账户资金其实来自 Tanore 或 Blackstone 等名目模糊的离岸实体,而非沙地财政部,纳吉依旧继续挥霍,从未提出质疑。

法官裁定,纳吉面对形迹可疑的巨款却充耳不闻,在法律上已构成“故作不知”(Wilful Blindness),等同于具备犯罪意图,属于知情犯案、洗钱与滥权。

(六)纳吉“受骗与无权”的辩词为何碰壁?

判决书显示,法官柯林全面驳回纳吉自称“毫无行政权力”以及“遭刘特佐和一马公司管理层蒙骗”的辩词,直斥这种说法毫无根据。法官基于以下五大核心事实与逻辑,拒绝采信纳吉的辩解:

一、 权力巅峰的掌权者

法官指出,纳吉不仅兼任首相与财政部长,还是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他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尤其是第68、93和117条文),将自己置于一马公司决策体系的最高层(apex)。

章程第117条文阐明,凡涉及重大财务或国家利益的决定,皆须获得纳吉的书面批准。因此,纳吉自称毫无行政权力、仅是被动顺从董事会建议的说法,于法于理皆不成立。

二、 由上至下的决策模式

纳吉辩称自己是在董事会表决后,方予以“追认”。然而,一马公司前执行长哈金(Mohd Hazem,PW10,下图)、前董事依斯米(Ismee Ismail,PW13)以及卢爱璇等证人的供词,皆揭示了恰恰相反的“由上至下”(Top-Down)运作模式。

在多项重大且异常的财务交易中,纳吉往往在董事会开会或签署决议前,便提前签署“股东决议”(SRRP)和“代表会议记录”(MR)。董事会成员实际上是见纳吉签字在先,才顺应签署。若无纳吉点头,这些数额庞大的非法交易根本无从进行。

三、 刘特佐唯纳吉马首是瞻

辩方试图将刘特佐描绘成背瞒纳吉、勾结管理层的诈骗主谋,但法官认定,铁证显示刘特佐实际上是纳吉的代理人、中间人兼“分身”(alter ego)。

法官指出,证人供词证实,刘特佐下达的“行动计划”和“谈话要点”皆获得纳吉的默许与首肯(blessing)。既然刘特佐在采取重大行动前都要频频请示纳吉,那么辩称管理层或刘特佐能瞒天过海、独立行事,全然是天方夜谭。

四、 纳吉并非“乡巴佬”

法官在判词中以生动的比喻驳斥纳吉的“无知论”。法官指出,纳吉政治世家出身,从政经验丰富,绝非不谙世事的“乡巴佬”(no country bumpkin),且智商极高。

法官表示,企图将纳吉描绘成“对身边罪恶浑然不知的糊涂虫”(ignoramus)者,注定一败涂地(fail miserably)。

五、 排挤吹哨者与掩盖真相

法官表示,若纳吉真的受骗,在接获警告时理应采取补救措施。但法庭证据显示,当时任第二财政部长胡斯尼(Ahmad Husni Hanadzlah,PW20,下图)警告一马公司存在风险时,纳吉直接勒令他“别插手”(stay away)。

此外,当《The Edge》媒体集团主席童贵旺(PW43)亲自登门,出示刘特佐挪用7亿美元的证据并促请彻查时,纳吉非但毫无作为,反而起身开门,下达逐客令。

纳吉随后更采取解散特工队、撤换总检察长等一系列行动掩盖真相。

综上所述,法官认为这些铁证(cold hard evidence)足以为凭,证明纳吉绝非受害者,而是这场世纪掠夺案中掌握绝对控制权、且全然知情的最高幕后黑手。

(七)纳吉其余四项抗辩,结局如何?

一、 立足国家利益

法官指出,控方证据确凿,表明纳吉在一马公司案中包藏私利(vested private interest)。事实上,纳吉的这些举措未给政府带来任何裨益或优势;相反,政府还被迫承担偿还巨额债券与贷款利息的沉重代价。

法官强调,以一马公司为敦拉萨国际贸易中心(TRX)发行的30亿美元债券为例,未曾有一分钱真正投入该项目,反而直接转入了纳吉的私人账户。基于此,法官认定其行为绝无可能享有法律豁免。

针对TIA发债课题,法官指出,事实并非如纳吉所言。法庭证据显示,2009年5月,尽管 TIA 董事会坚决要求在公司所有权正式移交联邦政府前暂停发债,但执行长沙鲁(Shahrol Azral Ibrahim Halmi,PW9,下图)却在纳吉的核准与撑腰下,强行推进发行50亿令吉的伊斯兰中期票据(IMTN)。

法官亦裁定,纳吉声称 TIA 的成立与运作受时任国家元首控制的说法毫无根据。相反,证据显示纳吉通过刘特佐,安插其特别官员安哈里(Amhari Effendi,PW8)参与 TIA 的相关会议,足见纳吉早有盘算。

“被告登上游艇出海时,实际上已牢牢掌控这家随后改组为一马公司的企业。他辩称登嘉楼投资机构当时仍由时任最高元首掌控,但相关决议与文件清楚显示,被告早就大权独揽,其说法根本站不住脚。至于刘特佐当时也在游艇上,更绝非巧合。”

名词看点:法国游艇照

揭弊网站《砂拉越报告》于2015年公布一组照片,让一马公司案的众多关键人物同框,包括:纳吉、其妻子罗斯玛、儿子诺阿斯曼、女儿诺亚娜纳兹娃、刘特佐、沙地石油主事人吐奇王子(Prince Turki)以及执行长达列奥拜(Tarek Obaid)。

《砂拉越报告》当时指出,照片拍摄于2009年8月,当时纳吉等人正同游法国南部。一马公司前执行长沙鲁向法庭供称,正是那次游艇之旅,促成了一马公司与 PSI 的合作方案。TIA随后在同年9月25日,正式更名为一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


二、 文件签名遭伪造

虽然纳吉坚称从未签署多份关键的批准文件与会议记录,并传召笔迹专家(DW26)试图证明签名遭伪造,但法官并不采信。

法官指出,笔迹专家的分析有重大缺陷。她用以比对的样本与涉案文件的签署年份不符,且许多文件仅为画质模糊的复印件,导致其大部分分析结果“无法定论”(inconclusive)。再者,该专家也承认签名存在正常的“自然变化”。

法官续指,纳吉在长达六年的审讯中,直至自辩阶段才抛出“签名遭伪造”的论调,显然属于后加的辩词(afterthought)。何况纳吉坦承从未就此报警,辩方律师在盘问控方核心证人时,也从未对文件的真伪提出质疑。

三、 政治迫害与程序不公

法官直言,纳吉自称遭遇“猎巫”与“政治迫害”的说法,在铁证面前彻底粉碎。

他表示,证据确凿显示,巨额国家基金流向与刘特佐关联的公司,最终辗转汇入纳吉的账户。此外,一马丑闻不仅轰动大马,也在美国等全球多国引发诉讼,绝非单纯的国内政治动机所能构陷。

针对程序不公的指责,法官指出,纳吉有资深且称职的律师团队辩护,在庭审时极尽详尽地盘问了证人,足见他全然理解本身面对的控状,未受任何误导或偏颇。纳吉自称遭控状误导,纯属无稽之谈。

四、 银行透支便利论

法官采纳控方证人,国行金融分析员阿当阿里夫(Adam Arif,PW47)与反贪会调查官诺艾达(Nur Aida Arifin,PW49)的分析,即所谓的透支便利,实际上是以一马公司子公司的债券收益为后盾,并最终由这些收益偿还。

法官裁定,是否存在透支便利并无损案件本质,毕竟严密的资金流向报告早已锁定,一马公司的资金通过迂回路线层层洗钱,最终落入纳吉账户。这些款项于法属于“非法活动的间接收益”,辩方企图借“透支便利”斩断资金链的论点完全站不住脚。

总体而言,法官认为控方通过严密的资金流向报告及“先进先出法”(FIFO),清晰明了地将纳吉私人账户中的20亿8000万令吉巨款,直接追溯至一马公司发行的债券收益。鉴于辩方未能传召任何银行或金融专家反驳这项资金追踪分析,法官判定该资金链证据确凿。


名词看点:何谓 FIFO?

在合法与非法交易频繁交织的混合账户中,FIFO 能准确剥离出“干净资金”与“非法收益”。该方法基于“优先消耗合法资金”的假设,即每次提款扣减账户余额时,会先耗尽干净资金,随后才动用非法资金。只有当账户内的合法资金见底、仅剩非法款项时,方能确凿推断被告动用了非法资金,从而在滥权犯罪与洗钱之间建立起明晰的因果联系。

此方法假定合法的款项被优先用完,实际上赋予了账户持有人“疑点利益”,使非法资金的转移与使用在司法裁决上更为严谨。


(八)法庭的刑罚与裁量

法官柯林对纳吉面对的四项滥权罪与21项洗黑钱罪祭出重刑,详情如下:

一、 滥权罪判监15年、罚款约114亿令吉

法官对这4项滥权控状皆判处15年监禁,并依法处以涉案贿金五倍的巨额罚款。各项罚款金额如下:

  • 第一项控状:罚款3亿零314万9197令吉15仙

  • 第二项控状:罚款4亿5449万9636令吉40仙

  • 第三项控状:罚款高达104亿零738万4630令吉

  • 第四项控状:罚款2亿2285万4603令吉50仙

若无法缴付罚款,每项控状须额外以10年监禁替代。

二、 洗黑钱罪判监5年、惩罚金20.8亿令吉

法官对纳吉的21项洗黑钱控状逐一判处最高五年监禁。

虽然洗钱罪本身无强制附加罚款,但由于非法资产已被处置或无从追踪,法官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A)第55(2)条文,额外判处一笔等同于被挪用资产价值的惩罚金,达20亿8147万6926令吉。

若无法缴付这笔款项,涉及接收非法资金的第一至第九项控状,将各自以两年六个月监禁替代(替代刑期同期执行)。

三、 刑期同期执行,惟须待 SRC 案刑满

法官允许各滥权罪的监禁刑期同期执行,21项洗钱罪的五年监禁亦彼此同期执行,并与滥权罪的监禁刑期一并同期执行。

不过,法官援引《刑事诉讼法》(CPC)第292条文裁定,此案的所有监禁刑期,必须在纳吉现正服刑的 SRC 国际公司案刑期完全届满后方开始计算(即与 SRC 案分期执行)。

判决书显示,法官在量刑时主要考量了四个面向:

一、 功不抵过

法官表示,尽管纳吉拥有近47年的公共服务生涯,且官至首相,但一马丑闻冲击之深、规模之大,乃至国家及后代必须承担的持续财政债务,皆令其功绩相形见绌。

“在考量所有这些因素后,包括无论在涉及的巨额资金,还是丑闻所带来冲击的幅度和规模,乃至国家为当下和后代所承担的持续财政债务,都超越了被告的公共服务记录及对国家的贡献,本庭认为必须予以带阻吓作用的刑罚。”

二、 反映公众的深恶痛绝

高庭裁定,证据清楚显示纳吉通过代理人刘特佐的诡计,一手策划了抽走资金的勾当。

“被告与刘特佐携手合作,通过一系列交易精心且周密地织造了复杂的欺诈网络,从而抽走一马公司的资金。经过多层转账,这些资金最终流入被告的私人银行账户。”

法官强调,纳吉身居要职却严重贪腐,法庭必须通过严惩来彰显社会对这类罪行的深恶痛绝(Public Abhorrence),并向社会释出“违法必惩”的强烈信号。

三、 毫无真实悔意并试图掩盖真相

纳吉在加影监狱为SRC案服刑期间曾撰写公开“道歉信”,并于2024年10月24日由其儿子莫哈末尼查(Mohd Nizar Mohd Najib)在记者会上代读。信中纳吉承认失察并表达痛心,作出毫无保留的道歉。

然而法官认为纳吉并非真心悔过,因他始终将丑闻归咎于一马公司管理层等人。

“另一个需要考量的因素是,当这宗财务丑闻的规模开始浮出水面并受到公众关注时,被告采取了多项隐瞒与掩盖罪行的措施,包括解散负责调查该丑闻的特工队,以及试图说服时任国家银行总裁发表声明以洗脱其所有罪责。”

四、 适用“单一交易原则”与“总体原则”

在决定刑期执行方式时,法官认定此案的四项滥权罪与21项洗黑钱罪源于相同的案情背景,因此这25项控状的监禁刑期应当同期执行。

然而,有鉴于此案与纳吉现正服刑的 SRC 案属于完全独立、性质不同的罪行,此案的刑期必须在 SRC 案刑满后方可计算,即分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