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纳斯稀土厂所获得的临时营运执照(TOL)到底是否有纳入废料必须运出国的条件,已经演变成一项“罗生门”。

尽管澳洲莱纳斯公司主席尼可拉斯柯蒂斯坚称执照没有这项条文,但是我国4名部长今日却发表联合声明重申,政府要求莱纳斯输出废料的立场不变,而这也符合临时营运执照里面列明的条件。

4名部长也表示,今日的内阁会议认可他们在本周一(12月10日)发表的声明。

“政府重申公众健康和安全将是最高的先决条件,而政府也会确保所有相关机构密切监督稀土厂的运作,特别是稀土厂所生产的废料的处理和管理。”

这4名部长分别是贸工部长慕斯达法、科艺部长麦西慕、天然资源与环境部长道格拉斯及卫生部长廖中莱。

莱纳斯否认是执照条件

4名部长是在本周一发表联合声明强调,根据政府发给莱纳斯的临时营运执照,其中一项条件是莱纳斯必须把废料运出国,包括以副产品的方式出口。

NONE 他们表示,如果莱纳斯没遵守条件,原子能执照局根据1984年原子能执照法令第22条文,有权吊销或撤回临时营运执照,同时命令莱纳斯马上停止操作。”

不过,这个说法却和澳洲莱纳斯公司的说法不一致。根据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莱纳斯公司执行主席 尼可拉斯柯蒂斯 (右图)表示,将稀土厂废料运出国并非是临时营运准证里面的条件。

“为了安抚民众的焦虑,我们已经表示将自愿将该物质运出国,并且由我们承担费用。”

“这不是执照设定的条件。我认为,由于激烈的政治辩论,导致情况远离实际的法律状况。”

原能局列5项投产条件

根据临时营运执照核发单位原子能执照局今年2月作出的 宣布 ,莱纳斯必须符合以下5项条件才能投产:

(一)莱纳斯方面必须公布有关“永久弃置设施”(PDF)细节。

(二)不管商业研发、环境与再循环废料的研究成果如何,都须公布 “永久弃置设施”的图测与地点。

(三)在执照有限期内,以及在发出临时营运执照的不超过10个月内,须公布“永久弃置设施”的图测与地点,以及获得批准。

(四)莱纳斯方面必须遵守法律定下的保金条件,同时根据莱纳斯(马)私人有限公司的建议,分期支付5000万美元给大马政府。这也受到该局的日后重新检讨所约束。

(五)该局有权委任一名独立咨询员,以评估莱纳斯厂是否遵守已定下的标准与条规,而费用由执照拥有人承担。

不过,这些条件都没有触及废料是否必须运出国的问题。

原子能执照局当时只是在声明中指出,莱纳斯须处理稀土废料,若有必要须将辐射废料运回稀土矿场源地。

科艺部长6月增二条件

NONE 在关丹居民提出上诉之后,科艺部长麦西慕在今年6月15日也另外增加两项新的放射性废料处理 条件 ,要求莱纳斯遵守。

这包括:

(一)莱纳斯必须向原子能执照局提出设立机制(kaedah immobilisasi),来确保废料当中的放射性物质不会散播到周遭地区。

(二)莱纳斯也必须向原子能执照局提出一项应急计划,以控制放射性废料所引起的尘埃,不会散播到大气层和周遭地区。这项应急措施必须获得原子能局的核准。

原子能执照局今年9月7日曾经声称莱纳斯将把废料运出国外的承诺,只是 “单方面承诺” ,并非临时营运准证的条件之一,不过该局隔天却澄清,这个承诺在法律上还是 有效 ,而且该局也会执行。

原子能执照局总监拉惹阿都阿兹当时强调,该局1月30日发给莱纳斯的临时营运准证,是必须遵守数个条件,而运回废料的课题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提出。莱纳斯过后提呈两封保证信,第一封是澳洲莱纳斯承诺会把废料移出大马,而第二封是大马莱纳斯私人有限公司重新证实同样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