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告|纳吉获赦践踏法治,当局须重审并收回决策
马大新青年对前首相纳吉获准以居家服刑方式履行剩余刑期一事,表达最强烈的抗议与谴责。纳吉因挪用SRC国际公司资金案,历经高庭、上诉庭及联邦法院三级法庭的严密审判,最终罪名成立,并被判处12年监禁及2亿1000完令吉罚款。
纳吉在任职首相期间盗用巨额公款,被法官斥责为“国家耻辱”,此前却获得特赦局已破例将其刑期减半至6年、罚款削减至5000万令吉,如今竟再度开辟捷径准许其居家拘留。重犯本应在监狱内依法服刑,这种对政治权贵一再开绿灯的行径,不仅严重践踏了司法审判的权威与法治尊严,更是对过去无数走上街头反抗贪腐的人民的公然背叛。
特赦体制在处理纳吉各项申请上的神速,赤裸裸地揭示了当前体制深陷荒谬的双重标准与特权文化。在社会底层群体中,许多普通囚犯即便在狱中表现良好、被评为模范囚犯且符合申请资格,其家属向特赦局提出的申请往往搁置数年仍杳无音讯,只能在绝望中苦等程序正义。相比之下,一名挪用巨额公款、重创国家经济命脉的贪腐高官,却屡屡获得插队优待,享受量身定做的“VIP体制照顾”。这种制度性的不公无疑在向社会释放极其危险的信号,即“权贵犯法可享特惠,草民犯法只能认命”,更进一步动摇了人民对体制的信任,摧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石。
希盟政府在过去无数次用纳吉的贪污案作为获得支持的政治资本,不少领袖曾公开呼吁莫让贪腐逃过法律制裁或重返政坛。然而如今政府不仅未能守住反贪底线,反而在程序上大开方便之门。纳吉获得居家服刑的消息至今,希盟领袖却大多不置一词,对比之前的态度又何其讽刺。特赦局此举,不仅向国际社会传递了“高官贪腐有特权、违法问责可妥协”的败坏形象,也令马来西亚的法治公信力沦为国际笑柄。
针对首相安华动辄将减刑与服刑安排完全推诿给“国家元首专属特权”以转移焦点的做法,马大新青年严正指出,现任政府绝不可借此规避应负的宪政与政治责任。从宪法文本与法理架构来看,“元首在特赦中享有绝对不受约束的酌情权”在立宪民主制下完全站不住脚。
1994年宪法修正案所引入的《联邦宪法》第40(1A)条文已明确且严厉地规定:国家元首在依宪法或联邦法律行使职能时,凡涉及“依建议、凭建议或在考虑建议后行事”,元首“必须接受并依据该建议行事”。正如著名宪法学名誉教授Shad Saleem Faruqi 所深刻剖析,在第40(1A)条文的宪政框架下,联邦层面的特赦权绝非君主的绝对个人酌情权,而是必须在特赦局的建议下依法行使。
更进一步而言,《联邦宪法》第42(4)(a)条文明确将元首行使的特赦权,归入可根据第40(3)条由联邦法律作出规定的职能范畴;而第40(3)条在文义上恰恰将“属于元首自行酌情决定的职能”明确排除在外。这一严密的宪制逻辑必然推导出:特赦权在宪政制度设计中,根本不属于元首不受限制的个人酌情权。
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的法定成员涵盖了总检察长以及联邦直辖区部长,即为杨巧双。政府在整个特赦审查、政策把关与最终建议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核心主导角色。既然特赦建议源自包含政府内阁成员与律政首长的特赦局,行政部门就必须对该建议及其所引发的政治与法律后果承担完全责任,绝无借口将国家元首推到台前充当规避民意问责的政治挡箭牌。
在目前国家仍缺乏规范居家服刑的完整法律框架与透明标准作业程序的前提下,马大新青年认为,对于家财万贯、没有严重的健康问题或需要照顾的家属的纳吉而言,居家服刑绝非合适决策。考虑到有关当局没有公开透明的监管细则,包括如何限制其行动自由、使用社交媒体发言或接待政治访客,我们也担忧,居家服刑会沦为纳吉重返政治舞台特权通道。因此,马大新青年促请有关当局重审及收回决策,勿让罪犯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我们将会坚守捍卫正义的最前线,绝不容许国家法治在政治精英的利益交换中遭到蚕食与出卖!
马大新青年对前首相纳吉获准以居家服刑方式履行剩余刑期一事,表达最强烈的抗议与谴责。纳吉因挪用SRC国际公司资金案,历经高庭、上诉庭及联邦法院三级法庭的严密审判,最终罪名成立,并被判处12年监禁及2亿1000完令吉罚款。
纳吉在任职首相期间盗用巨额公款,被法官斥责为“国家耻辱”,此前却获得特赦局已破例将其刑期减半至6年、罚款削减至5000万令吉,如今竟再度开辟捷径准许其居家拘留。重犯本应在监狱内依法服刑,这种对政治权贵一再开绿灯的行径,不仅严重践踏了司法审判的权威与法治尊严,更是对过去无数走上街头反抗贪腐的人民的公然背叛。
特赦体制在处理纳吉各项申请上的神速,赤裸裸地揭示了当前体制深陷荒谬的双重标准与特权文化。在社会底层群体中,许多普通囚犯即便在狱中表现良好、被评为模范囚犯且符合申请资格,其家属向特赦局提出的申请往往搁置数年仍杳无音讯,只能在绝望中苦等程序正义。相比之下,一名挪用巨额公款、重创国家经济命脉的贪腐高官,却屡屡获得插队优待,享受量身定做的“VIP体制照顾”。这种制度性的不公无疑在向社会释放极其危险的信号,即“权贵犯法可享特惠,草民犯法只能认命”,更进一步动摇了人民对体制的信任,摧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石。
希盟政府在过去无数次用纳吉的贪污案作为获得支持的政治资本,不少领袖曾公开呼吁莫让贪腐逃过法律制裁或重返政坛。然而如今政府不仅未能守住反贪底线,反而在程序上大开方便之门。纳吉获得居家服刑的消息至今,希盟领袖却大多不置一词,对比之前的态度又何其讽刺。特赦局此举,不仅向国际社会传递了“高官贪腐有特权、违法问责可妥协”的败坏形象,也令马来西亚的法治公信力沦为国际笑柄。
针对首相安华动辄将减刑与服刑安排完全推诿给“国家元首专属特权”以转移焦点的做法,马大新青年严正指出,现任政府绝不可借此规避应负的宪政与政治责任。从宪法文本与法理架构来看,“元首在特赦中享有绝对不受约束的酌情权”在立宪民主制下完全站不住脚。
1994年宪法修正案所引入的《联邦宪法》第40(1A)条文已明确且严厉地规定:国家元首在依宪法或联邦法律行使职能时,凡涉及“依建议、凭建议或在考虑建议后行事”,元首“必须接受并依据该建议行事”。正如著名宪法学名誉教授Shad Saleem Faruqi 所深刻剖析,在第40(1A)条文的宪政框架下,联邦层面的特赦权绝非君主的绝对个人酌情权,而是必须在特赦局的建议下依法行使。
更进一步而言,《联邦宪法》第42(4)(a)条文明确将元首行使的特赦权,归入可根据第40(3)条由联邦法律作出规定的职能范畴;而第40(3)条在文义上恰恰将“属于元首自行酌情决定的职能”明确排除在外。这一严密的宪制逻辑必然推导出:特赦权在宪政制度设计中,根本不属于元首不受限制的个人酌情权。
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的法定成员涵盖了总检察长以及联邦直辖区部长,即为杨巧双。政府在整个特赦审查、政策把关与最终建议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核心主导角色。既然特赦建议源自包含政府内阁成员与律政首长的特赦局,行政部门就必须对该建议及其所引发的政治与法律后果承担完全责任,绝无借口将国家元首推到台前充当规避民意问责的政治挡箭牌。
在目前国家仍缺乏规范居家服刑的完整法律框架与透明标准作业程序的前提下,马大新青年认为,对于家财万贯、没有严重的健康问题或需要照顾的家属的纳吉而言,居家服刑绝非合适决策。考虑到有关当局没有公开透明的监管细则,包括如何限制其行动自由、使用社交媒体发言或接待政治访客,我们也担忧,居家服刑会沦为纳吉重返政治舞台特权通道。因此,马大新青年促请有关当局重审及收回决策,勿让罪犯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我们将会坚守捍卫正义的最前线,绝不容许国家法治在政治精英的利益交换中遭到蚕食与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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