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城市应可处处彰显差异
【艺文】认知地图
联邦直辖区部长东姑安南早前宣布,吉隆坡市中心武吉免登的两公里范围内,禁止公益厨房组织派发免费食物给乞丐和无家可归者。他的“伟论”迅速引起民间社会的反弹,非政府组织和学界人士批评政府缺乏同情心和不负责任,漠视街头露宿者的人权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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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直辖区部长东姑安南早前宣布,吉隆坡市中心武吉免登的两公里范围内,禁止公益厨房组织派发免费食物给乞丐和无家可归者。他的“伟论”迅速引起民间社会的反弹,非政府组织和学界人士批评政府缺乏同情心和不负责任,漠视街头露宿者的人权与自由。
社会各界的谴责带来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东姑安南改口狡辩其言论遭误解。他表示珍惜公益厨房组织的贡献,并宣布将设立“一站式救助中心”。他声称此中心将设柜台登记服务,记录乞丐与流浪者的资料,也提供他们医药照顾,避免传播疾病。
只要认真一想,我们就可明白东姑安南说要禁止派发食物、对付乞丐和无家可归者的举措。武吉免登是吉隆坡最繁忙及最多游客的地区之一,东姑安南禁止慈善组织在这个范围派发食物,目的就是要“净化”市容,向民众(主要是外国旅客)展示我国首都先进、干净有及秩序的城市形象。
错在身份而不是行为?
上述招惹非议的政策并不是个别事件,而是马来西亚政府及社会一直存有的意识形态——渴求一个整齐清洁的城市。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在上个月,就宣布将通过社会福利局,落实名为“Ops Qaseh”的行动,目的是解决首都流浪者课题。那些“被发现”的流浪者将被安置在收容所至少1个月,再交到相关单位处理。
妇女部也建议修改“1977年贫困人士法令”(Destitute Person Act 1977),以对付不法组织利用无辜人士行乞欺诈与非法募捐,而惩罚方式包括罚款、监禁及接受社会服务令等。这项建议看似在杜绝不法组织,但是处处充满对流浪者的偏见与歧视。
在此法令下,贫困人士(destitute person)被意为:(一)任何人被发现以某种方式在公共场所行乞,导致或可能导致经常到该地区的人感到被打扰,或用别的方法制造滋扰;(二)任何人被发现在公共场所无所事事,不管他们有没有行乞,只要他们无法出示明显出现的理由,或居住地址,或提供让人满意的个人资料。[注一]
在上述法令的规定下,只要“无所事事”、“无法出示明显出现的理由”、“该地区的人感到被打扰”就被定义为贫困人士,意味着乞丐或是街头露宿者随时可以被逮捕。这条法令内容曝露的是人们对“行乞者”个人特质上的厌恶,而不止针对行乞活动。换言之,行乞的人错在于他是乞丐的身份,而不在于他做错什么事。
对干净整齐有序的迷恋
事实上,不止东姑安南或罗哈妮,很多人对乞丐/街头露宿者/流浪者(以下将简称街友)的印象,通常停留在失业人士、精神病患、吸毒者、酗酒、无家可归的人士、遭遗弃的老人等。不少民众视街友为乱丢垃圾、肮脏、随处大小便、身上或带有病菌、懒惰、不上进的群体。所以,不但政府要出手驱逐他们,民众也如此希望。这点可以从《当今大马》派员到吉隆坡市中心采访市民时看出——市民反对政府对付布施者,不过欢迎政府取缔乞丐。
政府、官员和民众厌恶/抗拒街友身上的“特质”,源自于社会一直追求“干净”、“整齐”和有“秩序”的生活品味。大多数人希望看到周遭出现的是一群衣着整齐、“举止正常”、有“正当”工作、有家可归、异性恋情侣与家庭的人。社会恐惧看见衣着褴褛、伸手讨钱、喃喃自语、向人傻笑、同性亲密互动,甚至只是坐在地上或躺在街上的人,因为这些“非我族类”不是他们所熟悉,甚至会让他们感到“不舒服”。
这股“不舒服”与排斥其实是一种集体的意识形态,揭示的是人们无法“容纳异己”的心态。当人们不(愿意)了解“非我族类”,因而产生许多误解。更糟糕的是,为了消除自己对未知之事的恐惧,就想方设法要“净化”不正常的人群,以打造一个安全和洁净的生活空间。
营救之名压迫非我类者
因此人们觉得应该要拯救城市的空间品质,公共空间应该是井然有序,要让非我族类的他们成为我们,或者把他们送去一些我们看不见的边缘地方。于是政府、官员或民众以“拯救者”的姿态出现,采取集体行动拯救“有需要”的街友。例如妇女部联合市政局、卫生部、警察、宗教局等,以“营救乞丐”的口号,临时突击街友聚集的地方。执法人员强硬拉起愕然的老迈、年幼的街友,再把他们送进老人院或改造中心(Desa Bina Diri),要街友接受保护丶辅导丶宗教及技能培训等。在我看来,妇女部不是在营救乞丐,而是以清除“城市障碍物”的心态在行动。
政府制定或加强法律效用,例如援引“1977年贫困人士法令”逮捕行乞或是街头露宿者,扣留期可达3年,并且可以向法庭再延长扣留多3年,这意味着街友在没有犯错的情况下,可能被强迫扣留高达6年的时间,只因为他/他们“无法出示居住地址”或“没有让人满意的个人资料”。政府官员和民众(不要忘记如果没有一定基础的民意支持,如何形成政府行动的共识)极力建造的安全和干净城市,而这种安全感是建立在剥削街友的自由和基本人权上。
反思大马的“多元”文化
当马来西亚常常自豪说我们是多元国家,拥有多元文化,人们互相尊重与包容时,我都不禁惭愧,因为所处之社会和公共空间经常在扼杀多元的文化。人们认可的“多元”是具有排他性,有阶级层次之分,追求的是在台面上正当的多元性,倡议尊重的是不同的族群、语言或文化。但更多时候,呼喊要族群平等的人可能就在歧视街友、同性恋等。我们漠视其他不在主流世界里的多元,或者我更愿意称他们为异质群体。
我们的城市公共空间很难容纳变性人、同性恋、街友、涂鸦者、示威者、性工作者等,因为他们在道德上站不住脚(注意,请问谁有权力判断何者能站得住脚),因此他们的“异质”无法进阶成为堂皇冠冕的“多元”,只能成为社会急于要改造的不同,以求他们可以“蜕变”成和我们一样的人,然后再来看他们是属于什么族群、宗教或是语言群。
多元的城市应该是一个可以处处彰显差异,且友善对待差异的地方。像是提供街友可以洗澡、煮食的庇护所,但不是强迫他们进入规训与监禁的改造中心;建造释放善意的街道,像是设计可供街友睡觉的长椅。只有尊重每个人的多样性,尊重他们出于个人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这座城市才配的上称为一座多元城市。当然我们更要时时提醒自己,所谓的尊重和包容是建立在视彼此为平等的位置,而不是在“施舍”与“同情”上,因为那也只是另一种带着善意的归类与歧视而已。
古燕秋是台湾大学建筑与城乡所硕士毕业生,现任职独中,教授公民教育。
注释:
1. “destitute person” means—
(a) any person found begging in a public place in such a way as to cause or to be likely to cause annoyance to persons frequenting the place or otherwise to create a nuisance; or
(b) any idle person found in a public place, whether or not he is begging, who has no visible means of subsistence or place of residence or is unable to give a satisfactory account of himsel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