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口令保障公平审讯?
【合理怀疑】
前首相纳吉在星期三正式因SRC国际公司汇款案被控上庭,面对三项失信控罪,和一项滥权罪。纳吉否认所有控罪,也获准以100万令吉保释出外,要交出所有护照。
此外,其中一项焦点在于高庭所发出的“封口令”(gag order)。
【合理怀疑】
前首相纳吉在星期三正式因SRC国际公司汇款案被控上庭,面对三项失信控罪,和一项滥权罪。纳吉否认所有控罪,也获准以100万令吉保释出外,要交出所有护照。
此外,其中一项焦点在于高庭所发出的“封口令”(gag order)。
什么是封口令?
顾名思义,“gag order”在中译上是指“遮口令”。高庭所发出的禁令将禁止外界针对纳吉案件的相关罪行进行讨论并刊登在任何媒体。违反该令等同藐视法庭。
虽然未知法官所准允的实际禁令条款是什么,但一般范围仅限于案件的是非曲直(merits of the case)。换句话说,该禁令并不会禁止所有有关该案的讨论。审讯内容还是可以报道,但是不可评论案件与揣测结果纳吉是否犯了所被控告的罪名。
另外,该禁令是禁止在任何媒体讨论案情,这不会限制人们私底下的讨论。
禁止讨论合理吗?
追根究底,要探讨禁令的合理性无非在于媒体自由和公平审讯的平衡。
虽然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没直接明确地阐明公平审讯的权利。但是第五条已被普遍接受为是保障公平审讯的条款。第5(1)条阐明:除了依循法律之外,无人之生命与个人自由可被剥夺。所谓依循法律也就包括了普通法的自然公义原则。
一方面,倘若媒体根据尚未经过法庭质证并确证的事实,以毋庸置疑的道德口吻,传达自己对案件的观点,这种预先审判的报道被认为影响被告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
这也是所谓的“在审理中”(拉丁文为sub judice)原则,意指案件在审理中或预料进入司法程序时,言行预作判断,将会影响当事人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
法官本不该受舆论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在审理中原则”的存在比较适用于奉行陪审团制度的司法体系,这是因为由普通公民所担任的陪审员或许比较容易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
特别是在一些备受瞩目的重大案件,如果公众和媒体都一面倒地倾向于某个判决,以一种犹如新闻媒体法官的角色宣布判决,可想而知陪审员有可能因为舆论压力,而做出与自己想法相背的决定。
但回看马来西亚司法制度,早已没奉行陪审团制度。受过专业训练,在宪法第124条下所宣誓的法官理应不会受到外界舆论而影响其独立性,必须只针对呈堂证供,不理会其他外在因素,而作出判决。
发出封口令也等同于说法官缺乏这种专业和独立性,并会受舆论而影响判决。
信息和言论自由
值得一提的是,这样广泛的禁令是否合宪其实也是值得探讨的,因为马来西亚宪法第10条保障言论自由。
无论是因为案情牵扯到其他国家,涉及的金钱数额庞大,还是马来西亚历史上第一次前首相被控上刑事法庭,这起案件无疑是一起重大案件。外国媒体也关注这起案件,这样的封口令其实也不实际。再者,一马公司是马来西亚政府全资拥有,对于相关弊案,纳税者有权知道和讨论案情。
谈到言论自由和“在审理中原则”的关系,最具有标志性的案件就是在1960年代初英国发生的沙利度胺(Thalidomide)案件。
当时该药物推出时,被认为有镇定、安眠与减少孕吐等功效,并且很是畅销。直到后来发现孕妇服用该药物会导致胎儿畸形后,售卖该药物的公司Distillers吃上官司。
《星期日泰晤士报》刊登一连串的评论,批评该公司所提议的赔偿金额太少,更是公开一些文件,显示该公司未做足够的药物测试和无视安全问题。英国政府遂向英国高庭申请封口令,以约束《星期日泰晤士报》,之后也获得批准,尽管面对上诉挑战,英国最高法院也维持高庭判决。
然而,案件带到欧洲人权法院后,人权法院以11对9票数判英国政府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保障的表达自由,认为政府干涉不符合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
法院也说道:
“The thalidomide disaster was a matter of undisputed public concern. It posed the question whether the powerful company which had marketed the drug bore legal or moral responsibility towards hundreds of individuals experiencing an appalling personal tragedy……”
中译为:
“沙利度胺事故无可置疑是大众所担忧的事。这提出了一个问题,到底这售卖该药物的强大公司是否为上百个正在经历骇人的个人灾难承担法律或者道德责任……”
法院继续说道,只有在“散播信息会威胁司法权威”的情况下才会丧失获取相关案件的信息。
大马无陪审团制
回到马来西亚,虽然欧洲人权公约不适用于马来西亚,但是该案件所表达的原则是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根据,而是更何况马来西亚并不像英国还使用着陪审团制度。
虽然禁令没在被告书面申请下就被准允,但这禁令是暂时性的(interim)。根据总检察署最新文告,其有效期将至8月8日,也就是案件管理的日子。在那之前双方将会呈交书面陈词,法官在当日也会听双方更全面的论点来决定禁令是否延续。
笔者希望封口令不再延续,毕竟公众获取信息的利益远大于司法独立被影响或者法治被破坏的可能性。当然,不可否认的一个大前提就是,马来西亚必须有言论和媒体自由的空间,以让任何与主流意见不合的异议者都能在主流或非主流媒体管道发表意见。
陈祖豪,现任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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