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前进阵线对 “2011和平集会法案” 表达强烈的反感。

因为《和》的中心思想,明显强化了警方打压和平集会的权限,以确保执政者可以掌控所有集会。

 

纳吉刚刚强调了他这项法案“保障”集会自由的重点在于:“监禁刑罚在新法令下已被取消,这与警察法令第27条文注明的监禁有所不同。” 他指出,新法令里注明的刑罚,只是罚款性质。

 

试问对于一个普通集会者来讲,你认为三万令吉的罚款跟扣留相比,哪一个更具备阻吓作用?

以这天价的罚款标准来说,意味着有钱人才更放心参与集会;中下收入阶层则将为了严苛的集会准则望而却步,或因鸣发不平之声而被政府榨干所有。那些需要挥发人民力量来发声的贫穷、弱势、受压迫群体该如何自处?

无论如何,和平集会者完全不应被施加任何惩处恐吓,即使只是罚款一分钱也是于理不合。

提早30天通知更是极度无稽,课题必须得到即时的回应。例如居民被逼迁的课题,若等30天后才能动员集会加以声援,岂不一切都已变成残垣断壁?

悲哀国阵政府的思维里面,他们从来就是一个高高在上的统治者,而不是关心社会生态的政治服务者。

 

以一个理想社会来说,法令和警察的角色是保障安全和维持秩序。如今的警察却成为集会中的滋事者,挑拨者,逞凶攻击者。并有意无意把集会和暴力攻击划上等号。用保障民众安全作为借口,剥夺人民自由集会的权利。

 

为此我们必须理清几个概念:

一, 集会是强烈表达的管道,不是犯罪;

二,我们谴责暴力攻击,集会不等同暴力攻击;

三,集会带来的不便只是一时,却可以换回社会正义。

法令应该保障民众自由集会权,如:

1. 提早通知警方,只是告知警方当天会有很多人,警方有责任来维持次序。目的并非请求警方的允许;

2. 警方不得殴打集会者;

3. 警方不得滋扰集会者,除非面对暴力攻击;

4. 警方必须确保医疗急救的管道;

5. 集会者不得携带武器;

6. 人人有自由运用公共空间的自主权。

我们重申任何人、任何年龄都有权利参与集会,因为我们有权去理解民主改革的过程,同时参与其中。若政府关心人民的安全,应来维持秩序,而不是禁止出席或加以限制。

 

我们强烈反对《和》,避免打压人权事件一而再被制度合理化。

 

人们关注着事关民主未来的一连串法案修改风波,同时也并不忘怀净选盟2.0集会的八大诉求仍被选举委员会刻意推脱。请纳吉政府不要再顾左右而言他,假装痴傻愚人。在任何时代,人民力量要站起来,避免任何政府延续国阵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