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入禀法庭恢复地方选举
盼选委会同意进行友善诉讼
随着 槟州法律顾问 与选委会持相同立场,否决恢复地方选举后,槟州政府决定入禀联邦法院寻求诠释争论性的法律条文,要求裁决槟州是否可以恢复第三票。
槟州地方政府委员会主席曹观友今午在一场记者会上,作出上述宣布。
若有堂费盼可各自承担
曹观友希望,这是一件友善的诉讼案(friendly suit),由槟政府与选举委员会各自承担堂费。但由于官司纯属条文的诠释,相信不涉及任何开销。
“我将在这一两天内以首长的名义致函选委会,列出我们不一样观点,然后邀请他们跟我们一起联手入禀法庭,厘清存有争议的法律条文。”
他表示,接下来将等候选委会的回复,如果毫无下文,槟州政府不排除自行入禀法庭。
槟政府将引用宪法第128条款,直接入禀联邦法庭,要求厘清特定法令的合法性。
槟法律顾问苟同选委会
曹观友表示,法律顾问是大约两周前,才针对三人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报告,提呈本身的法律观点。因此,槟州行政议会在详读及讨论后,至今才对外公布立场。
槟州法律顾问共针对4项问题提供观点,即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是否违宪、选委会是否可在宪法第113(4)条款下被授权举行地方选举、国会是否有权拟定与地方选举有关的法令,及地方选举法令是否仍生效。
结果其立场与选委会相似,否决恢复地方选举。她认为,国会可在宪法第76(4)条款下制定与地方政府有关的法令。而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并未违宪,且令地方选举法令失效。
无论如何,她认同,如果真有任何法律允许地方选举,选委会在宪法第113(4)条款下可被授权办理选举。
两法令之争与是否违宪
曹观友表示,共有两个争论点需厘清,第一是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与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之间,何者才是合法。
第二,要厘清选委会应根据哪一个法令,以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曹观友表示,尽管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阐明,所有与地方选举有关的条文将停止执行或生效,意味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已经失效。但由前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国内著名宪法专家汤姆斯(Tommy Thomas)及人权律师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组成的法律咨询委员会,却持有不同观点。
三人认为,撤销地方选举的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已经因为违宪而失效。根据他们,宪法第113(4)条款阐明,联邦法律或州法律都可以授权选委会进行地方政府选举。该条文的法律效果是,地方选举是被宪法允许的(虽然不是强制性)。因此撤销地方选举的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已然违宪。
曹观友也当场掏出两本法律书籍,来质疑一个由国会拟定的法令是否可高于联邦宪法。
旧法令可以否决新法律?
此外,曹观友也表示,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曾被修正,被修正后的法令应该是个好法律。
“而且,一个在1976年拟定的法律(地方政府法令)可否决一个在15年后才被修正的法令,难叫人置信与接受。”
根据三人法律咨询委员会的研究,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才是唯一适用在地方政府选举的法律,因为1968年法律修订法令第10(2)条文阐明,经过修订后的法令从它生效即日起,成为唯一有效的相关法律,不能在任何情况下或在任何法庭被质疑。
由于地方政府选举法令曾在1991年9月16日被修正,它已实然成为“唯一专用”在地方选举的法律。
开放看待民间模拟选举
无论如何,曹观友被询及时表示,一旦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被判定失效,而又没有任何法令可援引来举行选举,当局接下来或需拟定本身的选举法令。
“有很多种可能性,选委会也可能回拒我们入禀法院的邀请,接下来尚有很多个步骤。”
针对公民社会试跑模拟选举,他表示,两者可以同时并行不背。槟州当局将以开放的态度看待及等待报告,并会改善现有的委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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