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择定下周四裁决,是否批准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撤换著名律师沙菲宜担任肛交案主控官的申请。

上诉庭主席莫哈末劳勿斯表示,法院届时将会发表书面判词。

其他承审法官包括阿都哈密、阿末马洛、哈山拉和阿布沙玛。

沙菲宜仅收象征费用

另一方面,首相署部长南茜苏克里今午在国会下议院总结《2014年财政预算案》二读辩论时,拒绝公布总检察署委任沙菲宜为此案首席主控官的费用。

南茜苏克里表示,沙菲宜过去是副检察司,如今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经验与能力,对政府无疑是具有附加价值。

她表示,沙菲宜只是收取象征式(bayaran nominal)费用而已。

“惟(政府)不能公布这笔费用,因这涉及雇主与其客户关系之间的专业守则与机密。”

质疑肛交案政治动机

上诉庭早前已驳回安华的申请,并允许沙菲宜继续受总检察署外聘成为主控官。

不过,安华此前质疑,沙菲宜曾数次为巫统打官司,因此这项聘任显示肛交案是一宗具有政治动机的审讯。

惟沙菲宜则强调,过去总检察署也曾外聘律师协助,而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文,总检察署确实有权委任一名律师,出任副检察司或资深副检察司。

65岁的安华是被控在2008年7月26日在吉隆坡一家公寓跟其助理赛夫肛交,触犯刑事法典377B条文。一旦罪成,则将面对最高20年的监禁及鞭笞。惟吉隆坡高庭在在去年1月9日判处安华无罪释放。

沙菲宜坚称受委合法

根据《马新社》报道,沙菲宜今日告知联邦法院,他受总检察长委任领导控方,为合法和正确的行为。

他要求法院维持上诉庭的裁决,即驳回安华要求撤销他继续担任主控官的申请。

未被控辩方传召作证

他重申,他于案件展开调查期间,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文下录供,但他没被控方或辩方传召为证人。

沙菲宜指出,这分明是上诉人(安华)及其代表律师卡巴星的指控和臆测,辩称他与原告赛夫在当时,同时出现在时任副首相纳吉的住家。

“(上诉方)律师指我在场的公众观感课题和112口供书,跟本案完全没有关联。”

“说我是此案重要证人的证据在哪里?这是一项臆测,更何况只是在屋内一角,却不知道另一端发生了什么事。”

他指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及379条文,总检察长阿都甘尼委任他是正确及合法的行为。

仅副检察司可受委上诉

另外,卡巴星指出,上诉庭错判,因为没有归结出沙菲宜的委任不合法,理应裁决无效。

“刑事程序法典第378条文清楚阐明,只有在正规政府服务下的副检察司才可在刑事上诉案中,代表主控官。”

“在特别情况下委任律师,只能援引379条文,但上诉庭却认为此条文与在上诉案中委任律师无关。”

卡巴星要求法院考量,上诉庭没有点出沙菲宜在肛交案审讯中是一名潜在的证人,这将沙菲宜置于一个具冲突的位置,并违反1978年司法专业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