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狱中服刑的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在峇东埔补选中有没有投票权利引起公正党与选委会不同说法。

公正党巴东色海区国会议员苏仁德兰今日反驳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的言论。他表示,宪法只说明在服刑期间申请登记为选民的囚犯不能投票,但是安华在入狱前早已是选民,理应获得应有的投票权。

苏仁德兰引述联邦宪法第119(3)(a)表示,该条文阐明,若囚犯在服刑期间申请登记成为选民,那该囚犯不能在服刑期间投票。

“宪法第119(4)(b)清楚阐明,‘符合资格的日期’意指一人申请登记成为选民的日期。因此,如果一人在‘符合资格的日期’内已经入狱,那么他将失去资格。”

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早前指出,根据联邦宪法,囚犯将被剥夺投票的权利。他说,宪法119条第3(a)节阐明,若一个人入狱服刑,则他就失去作为选民的资格。

促选委会安排安华投票

不过,苏仁德兰驳斥阿都阿兹的说法错误,违反了联邦宪法。

他说,安华在入狱前早已经是峇东埔区选民,因此根据宪法第119条文,安华有权利在补选中投票。

因此,他呼吁选委会根据法律,安排让安华在5月7日的投票日履行选民的职责;否则,选委会将失责,并违反安华的公民与宪赋权利。

扎希:安华不能投票

另一方面,《马新社》报道,内政部长阿末扎希今日在国会走廊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指出,法律已阐明此事,包括精神不正常的人士和囚犯不能投票。

“根据选委会的法律,(投票)有一些条件,包括年龄限制及不获准投票的组别,包括精神不正常的人士和囚犯。”

“我已做出查证,没有囚犯是获准投票,这不是我说的,而是法律这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