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117条文赋首相大权
沙鲁:只为保障政府利益
一马公司章程第117条文阐明,该公司任何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过首相兼财长纳吉批准,令外界质疑纳吉是否批准一马公司的多项争议交易,但一马公司前执行长沙鲁解释,该条文是为了保护中央政府的利益。
在登州投资机构仍未变成一马公司时,该机构章程就已纳入这条文。
根据公账会一马公司报道,沙鲁(见图)于去年11月30日在听证会供称,当中央政府于2009年,担保登州投资机构所发出的50亿令吉伊斯兰债券后,才在章程纳入这条文。
“当登州投资机构于2009年4月向内阁申请(中央)政府担保时,其中一个条件是在章程中纳入一些保障,以保护中央政府的利益,因为这家公司是登州大臣公司100%拥有。”
“因为这50亿令吉获得政府担保,将影响政府的财政,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政。”
董事部没要求纳吉阻止
根据公账会报告,登州投资机构董事部,其实反对该机构发行这笔债券。
不过,根据去年11月25日的公账会听证会记录,沙鲁说,登州投资机构章程第117条文,意味着董事部要阻止债券的发行,就必须得到纳吉(见图)批准。
但他说,董事部并没这么做。
无论是公账会或总稽查署都无法确定,这117条文当时是否已纳入章程。
可能违反登州苏丹意愿
根据登州投资机构和一马公司章程第117条文,若该机构要作出任何财务承诺,包括投资,重组或任何涉及中央政府政策、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事项,都必须得到首相的书面批准。
根据消息人士告诉《当今大马》,中央政府于2009年为登州投资机构发行这笔伊斯兰债券,可能已 违反 了该机构,登州政府,乃至登州苏丹的意愿。
公账会在一马公司报告中,建议废除章程第117条文与顾问团。
公账会也要执法机构调查 沙鲁 ,但没提及身为一马公司顾问团主席的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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