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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首长林冠英因“购屋案”被控贪污,宣称其案情与前雪州大臣基尔的“基宫案”有别,但基尔出面反指林冠英面对的控状更严重,并促对方停止比较。

基尔今早发表文告劝请林冠英,应停止将其购屋案,与基宫案比较。

“况且,我的案情跟他不同。他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被控,肯定涉及更严重罪行。”

基尔指出,当他他被判入狱时,行动党认为这是它的一大胜利,但他认为,如今林冠英被控,乃是惩恶扬善(poetic justice)的象征。

自称没触犯贪污罪

基尔续称,本身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并非涉贪,而是滥用公职,从一名有公事往来人士获得贵重物品。

“在我的案子,法庭下判我有罪。事缘控方证人三苏丁(Shamsuddin Haryoni)告知法庭,尽管他不赞同以350万令吉(出售基宫),但担忧其雪州生意受到影响,才被迫同意出售。”

刑事法典第165条文阐明,公务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

基尔不忘为自己喊冤,指虽然法庭宣判他有罪,但完全没考量到,卖家未从他所领导的雪州政府受惠。

“三苏丁公司获得我的支持信,向(雪州发展局)申请,但雪州发展局拒绝批准。”

没有道出案情一切

林冠英(见图)日前驳斥外界将他案件等同于“基宫案”的论调。他当时说,不若基尔一案,前屋主彭丽君在脱售房子时,没损失500万令吉,反而获得30万令吉的盈利。

他也说,彭小姐并不是发展商,并不需要依靠州政府来维持生意。

对此,基尔炮轰林冠英,在评论“基宫案”时,并没道出案情的一切。

“我的答复:‘不若他卖得家具齐全,并可以随时搬入的房子,林冠英说漏了,我以350万令吉,购买了一间还未建好,也没有入伙纸的房子。”

“这是依据高声望的地产估价师和国际银行的估价。原价650万令吉,是一间家具完备的房子。这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入狱一年获得假释

三苏丁是Ditama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他在2007年5月,以不寻常低价,即350万令吉向基尔脱售基宫所在的两片地段和房子(见图)。

这比卖屋的Ditamas于2004年时以650万令吉购入这两片地段,还要便宜300万令吉。

由此,基尔因此在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被控。

沙亚南高庭在2011年12月23日裁决基尔罪成,被判入狱12个月,并充公其豪宅归政府资产。案件上诉到上诉庭和联邦法院都不果。

最终,基尔去年9月22日入狱,坐牢半年行为良好获得假释,在家完成剩余刑期,并在今年5月完成假释。

被控违反贪会法令

林冠英被控两条罪。首项控状指出,林冠英涉嫌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的公职身份,批准彭丽君的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转换土地用途的申请,为自己与妻子周玉清收取贿赂,并进而抵触 《2009年反贪会法令》 第23条文。

一旦首项控罪罪成,林冠英可在 《2009年反贪会法令》 第24条文下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受贿价值的5倍,胥视何者为高。

林冠英的第二项控罪是,虽然他明知自己的公职与彭丽君有往来,但仍在2015年7月28日,涉嫌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市价427万令吉的独立洋房,进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一旦罪成,林冠英可被判入狱不超过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彭丽君则被控唆使林冠英,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上述位于宾鸿路的豪宅,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罪名)。

在案件移至高庭审理后,两人皆否认有罪,并获准保释外出。林冠英是以100万令吉,外加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