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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城地庭今日裁决,行动党斯里德里玛州议员雷尔在议会内上发表“巫统混蛋论”的煽动案表罪不成立,因此无需出庭抗辩,当场释放。

承审本案的地庭法官为依布拉欣,雷尔的辩护律师是蒲种行动党国会议哥宾星和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员蓝卡巴。

槟首长兼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也到场出席支持雷尔。

雷尔(见图)是在2014年8月27日被控上地庭,他被指于2014年5月20日上午9点30分,在槟议会内发表煽动性言论,即“这些该死的、这些该死的巫统沒家教、无礼”(celaka-celaka ini,celaka-celaka UMNO ini kurang ajar, biadab),而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b)条文。

一旦罪成,可面临不超过5000令吉罚款,最高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

除了被控在议会内发表“巫统混蛋论”,雷尔早前也被控告在武吉牛汝莪国席补选讲座上重复有关言论,但法庭已宣判该罪名不成立。

没有煽动而享免控权

依布拉欣在宣读判词时指出,雷尔虽确实有发表上述言论,但言论不足以构成煽动,因此他身为议员,享有免控权。

他说,要定夺某项言论是否煽动,除了需考究使用的词汇,也要考量整体言论的完整,和发表的脉络背景,而在这个案件上,“巫统”和“该死”是极为关键的字眼。

他继说,控方宣称雷尔的言论触犯煽动罪,是基于巫统是一个代表巫裔的政党,而言论触及敏感的513事件,并不受到议员免控权的保护。

“但是,本庭认为,被告的言论并不被归类为煽动,因为没针对任何族群。”

巫统该死非巫裔该死

依布拉欣指出,雷尔的言论很明确地点名数个人物,包括甲抛峇底国会议员利查马利肯和打昔牛汝莪国会议员沙布丁。

他说,即使一个政党代表和捍卫某个族群的权益,针对该政党不能直接被诠释为针对相关族群。

“你必须在字面上明确地指明(tersurat),而不是隐含相关的意思。所以,指巫统该死,不能等同于说该死的巫裔。”

此外,他说,雷尔在发表上述谈话时曾提到,挑起此事是为了捍卫槟州和谐,因此法庭不信服,被告的言论含有煽动倾向。

“身为议员,他在辩论州元首施政演词有关维护社会和谐的内容时,可以挑起此事。”

促总检察署不要上诉

哥宾星(见图)之后表示,他欢迎法庭的合理判决,因为法官不仅裁决雷尔的言论不具煽动,更重要的是确认议员在议会内发言所享有的免控权。

“雷尔在正确的平台挑起课题,他在议会内质问反对党领袖,为何巫统领袖在示威中高举513事件的布条。同时,要求警方和总检察署解释,为何没有行动。”

他说,雷尔纯粹行使其问政的权利,而不该被视为发表煽动言论。

因此,他要求总检察署不要上诉,同时也撤销早前就另一宗案件提出的上诉,以让议员无后顾之忧地在议会内发表非煽动性的言论。

“昨天,总检察长说他不明白为何民众质疑他。但,这宗案就是其中一个例子,我要他做对的事,停止和撤销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