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首长林冠英与商人彭丽君挑战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上诉庭将此案展延至7月19日聆审。

上诉庭今天以双方要求槟州高庭修正庭令为由,展延此案。

法官乌米(Umi Kalthum Abdul Majid )提出,高庭的庭令不符规则,因此将此事告知控方和辩方。

法官询问双方,他们是否同意维持庭令。而哥宾星则说,该庭令是相应的律令,也是他上诉的理由。

“高庭不应强制设下时间限定(以提交抗辩书)。”

彭丽君的律师团也同意修改庭令。

哥宾星稍后在法庭外向记者解释,他们要求修正庭令是因为,该法令第62条文并未设下提交抗辩书的时限。

指反贪会法违宪

林冠英和彭丽君是于今年1月通过律师提呈动议,要求高庭裁决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

高庭法官哈达利雅(Hadariah Syed Ismail)1月7日以62条文符合宪法,驳回该动议申请及谕令两人14天内(21日前)提交抗辩书。

结果,林冠英的辩护律师哥宾星(Gobind Singh Deo)表示,他们将到上诉庭挑战此裁决。

有关条文是有关被告抗辩书和其保持沉默的权利。

该条文指出,一旦控方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传递文件,被告必须在审讯前提呈相关的文件给控方,包括答辩书和任何将被提呈为抗辩证据的文件副本。其中,答辩书需概括性地阐述辩护的性质、欲跟控方争辩的事项和其理由。

购屋案7月审

高庭原本安排“购屋案”在3月27日开审,但由于辩方准备到上诉庭挑战反贪会法令的条文,槟城高庭上个月20日同意暂缓审讯,择定前天(4月25日)过堂汇报最新进展。

此外,被告林冠英和前屋主彭丽君也暂时不必提交抗辩书。

槟城高庭最后择定,7月26日才再度针对槟首长林冠英的“购屋案”,进行案件管理程序。

被控两宗罪

林冠英被控以两条罪。首项控状指出,他涉嫌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的公职身份,批准彭丽君的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转换土地用途的申请,为自己与妻子周玉清收取贿赂,并进而抵触 《2009年反贪会法令》 第23条文。

第二项控罪是,虽然他明知自己的公职与彭丽君有往来,但仍在2015年7月28日,涉嫌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市价427万令吉的独立洋房,进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至于彭丽君则被控唆使林冠英,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上述位于宾鸿路的豪宅,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罪名)。

案件移至高庭审理后,两人皆否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