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诉庭在槟首长林冠英购屋“案中案”中宣判,《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无效,反贪会宣布将上诉这项裁决。

“随着上诉庭昨日宣判,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反联邦宪法条文,控方将尽快向联邦法院上诉。”

反贪会今日发文告强调,上诉庭这项判决,并不会影响针对林冠英与商人彭丽君的购屋案检控。

“反贪会有信心,及遵循任何裁决,并将继续透明和专业地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案件检控。”

宣判第62条文无效

昨日,上诉庭作出标杆裁决,宣判《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无效。

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是有关被告抗辩书和其保持沉默的权利。

条文指出,一旦控方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传递文件,被告必须在审讯前提呈相关的文件给控方,包括答辩书和任何将被提呈为抗辩证据的文件副本。其中,答辩书需概括性地阐述辩护的性质、欲跟控方争辩的事项和其理由。

林冠英彭丽君被控

林冠英与彭丽君是于今年1月6日通过律师提呈动议,要求高庭裁决《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

今年1月7日,高庭法官哈达利雅(Hadariah Syed Ismail)裁决,法令62条文符合宪法,驳回该动议申请,及谕令两人14天内提交抗辩书。不过,林冠英的辩护律师哥宾星之后到上诉庭挑战此裁决。

去年6月30日,林冠英因为购屋案被控两条罪。首项控状指出,林冠英涉嫌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的公职身份,批准彭丽君的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转换土地用途的申请,为自己与妻子周玉清收取贿赂,并进而抵触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

第二项控罪是,虽然他明知自己的公职与彭丽君有往来,但仍在2015年7月28日,涉嫌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市价427万令吉的独立洋房,进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至于彭丽君则被控唆使林冠英,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上述位于宾鸿路的豪宅,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罪名)。

案件移至高庭审理后,两人皆否认有罪。林冠英也坚称,这是一宗政治阴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