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2比1票裁决,陈长锋保住州议员资格
砂州政府等三造上诉行动党埔奕州议员陈长锋为合法议员案近一年后,上诉庭三司以2票对1票,驳回三造上诉,而宣判陈长锋保住议员资格。
砂州政府等三造上诉行动党埔奕州议员陈长锋为合法议员案近一年后,上诉庭三司以2票对1票,驳回三造上诉,而宣判陈长锋保住议员资格。
《婆罗洲邮报》报道,承审法官阿邦依斯干达(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在古晋下判时说,砂州宪法只赋权州议会撤销抵触选后罪行的议员资格。
他解释,陈长锋事件乃是选前发生的事情。
因此,他补充,州议会撤销陈长锋议员资格,被视为无效。
另一名法官哈民达星(Harminder Singh Dhaliwal)认同阿邦依斯干达裁决,而宣布驳回上诉。
向外国效忠没资格
唯一支持上诉方的法官是林添钻(Mary LimThiam Suan)。她认为,陈长锋既然曾是澳洲公民,而且向外国势力效忠,所以没资格参选。
她补充,即便陈长锋随后放弃澳洲国籍,不代表有资格当选州议员。
林添钻续称,州议会有权议决和撤销陈长锋的议员资格。
砂州议会撤销资格
2016年砂州选举,陈长锋以1759张多数票,于埔奕四角战中胜出,击败国阵、伊党与独立候选人。陈长锋选前才放弃澳洲国籍,返马参选。
隔年5月,砂州第二财长黄顺舸提呈动议,援引砂州宪法第17(1)(G)条文,即任何人若自愿获得他国公民权,或行使他国公民权益,或向他国表明效忠,那么这个人将失去砂州议员的资格,要求撤销陈长锋的议员资格。
黄顺舸当时也指陈长锋破产,而没资格担任议员。
州议会最终以70票赞成,10票反对下通过动议,撤销陈长锋议员资格。
正当埔奕州席即将举行补选之际,古晋高庭在补选提名3天前宣判,砂州议会动议撤销陈长锋议员资格无效,因此他依然是合法的埔奕州议员。
而砂州政府等三造,在2017年7月向上诉庭上诉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