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不允鞭打女性,SIS抨登州伊庭违法
Published: Sep 3, 2018 3:59 PM | Updated: Sep 4, 2018 6:15 PM
伊斯兰姐妹(SIS)谴责登嘉楼伊斯兰高庭鞭打两名意图发生性行为的穆斯林女子,认为鞭刑违反大马既有的普通法法律,并且是严重的错判。
伊斯兰姐妹(SIS)谴责登嘉楼伊斯兰高庭鞭打两名意图发生性行为的穆斯林女子,认为鞭刑违反大马既有的普通法法律,并且是严重的错判。
伊斯兰姐妹今天发表文告强调,《刑事程序法典》第289条文阐明,不能对女性实施鞭笞。
“但伊斯兰法律却允许鞭打女性。这种种的不一致混淆了监狱局的管辖权,进而违反联邦宪法第8(2)条文,即保护大马女性权利,免于性别歧视。”
不仅如此,该组织也点出,在《1995年监狱法令》与《2000年监狱条规》也阐明,只能对囚犯实施鞭刑,但这两名女性受鞭刑时并不是囚犯。
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将“囚犯”定义为,“一个人无论是否被定罪,又或者是获假释,只要是在监狱中被监禁,就是囚犯。”
“这项不合法的鞭刑是内政部属下的监狱局执行的,因此联邦政府的角色备受质疑。”
“令人质疑,这项执法是否获得授权,该部门的官员是否获指示,以便执行该刑罚。”
“登嘉楼伊斯兰法庭执行这项判决是严重的错判,且侮辱司法正义。”
罚款和鞭打6下
登嘉楼伊斯兰高庭今日公开执行鞭刑,在法庭内鞭打两名意图发生性行为罪名成立的穆斯林女子。
登嘉楼伊斯兰高庭是在8月12日裁决,两人罪成,罚款3300令吉及被鞭打6下。
这两名22岁及32岁女子在今年4月8日在某广场的一辆轿车内意图发生性行为,而抵触了《2001年伊斯兰刑事法(酌量刑罚)》第30条文,并与第59(1)条文同读(女女性行为)。
两人在被提控后俯首认罪,并获准各自以15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外,伊斯兰高庭原定8月28日执行鞭刑,惟基于技术理由因而展延至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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