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姐妹(SIS)谴责登嘉楼伊斯兰高庭鞭打两名意图发生性行为的穆斯林女子,认为鞭刑违反大马既有的普通法法律,并且是严重的错判。

伊斯兰姐妹今天发表文告强调,《刑事程序法典》第289条文阐明,不能对女性实施鞭笞。

“但伊斯兰法律却允许鞭打女性。这种种的不一致混淆了监狱局的管辖权,进而违反联邦宪法第8(2)条文,即保护大马女性权利,免于性别歧视。”

不仅如此,该组织也点出,在《1995年监狱法令》与《2000年监狱条规》也阐明,只能对囚犯实施鞭刑,但这两名女性受鞭刑时并不是囚犯。

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将“囚犯”定义为,“一个人无论是否被定罪,又或者是获假释,只要是在监狱中被监禁,就是囚犯。”

“这项不合法的鞭刑是内政部属下的监狱局执行的,因此联邦政府的角色备受质疑。”

“令人质疑,这项执法是否获得授权,该部门的官员是否获指示,以便执行该刑罚。”

“登嘉楼伊斯兰法庭执行这项判决是严重的错判,且侮辱司法正义。”

罚款和鞭打6下

登嘉楼伊斯兰高庭今日公开执行鞭刑,在法庭内鞭打两名意图发生性行为罪名成立的穆斯林女子。

登嘉楼伊斯兰高庭是在8月12日裁决,两人罪成,罚款3300令吉及被鞭打6下。

这两名22岁及32岁女子在今年4月8日在某广场的一辆轿车内意图发生性行为,而抵触了《2001年伊斯兰刑事法(酌量刑罚)》第30条文,并与第59(1)条文同读(女女性行为)。

两人在被提控后俯首认罪,并获准各自以15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外,伊斯兰高庭原定8月28日执行鞭刑,惟基于技术理由因而展延至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