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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两年前入禀民事诉讼、充公跟一马公司丑闻有关的资产后,美国司法部本周四终于把行动升级至刑事案。

美国司法部按照惯例,隐匿跟有关提控无关紧要的其他人名和个体。

但若爬梳一马公司丑闻的历史,并用来核对控状中的指控,仍可以鉴定有关不具名的人物与个体。

在此,让我们简单介绍到底他们是谁。

刘特佐、吴罗杰和雷斯纳(Tim Leissner)

这3名金融家分别在他人的控状中,以匿名共谋的身份被提到。

在刘特佐和吴罗杰的控状中,雷斯纳被称为“一号共谋”(Co-Conspirator #1)。至于雷斯纳的控状,刘特佐和吴罗杰分别被称为“一号共谋”(Co-Conspirator #1)和“二号共谋”(Co-Conspirator #2)。

只要比较两份控状对3人的描述,就可以获得上述结论。

3人被揭发利用刘特佐的人脉关系,通过承诺和支付数亿美元作为贿金,替一家金融机构(相信是雷斯纳的前雇主高盛集团)获得及维持他们的生意。

其中,包括确保一马公司让该金融机构在其债券交易中扮演角色。

雷斯纳已经认罪,吴罗杰则在大马逮捕,而将引渡至美国面控。至今,刘特佐仍在潜逃及坚称无辜。

美国司法部也提醒,针对刘特佐和吴罗杰的控状只是指控,被告在被证明有罪前仍然是清白的。

纳吉

控状再度提到声名狼藉的代号“大马一号官”(Malaysian Official #1)。而且,同样很可能是指向前首相纳吉。

在两份控状中,“大马一号官”被形容为“一名大约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担任大马政府和财政部高官的大马籍人士,并享有批准一马公司商业决策的权力。”

有关时段很符合纳吉兼任首相及财长的任期。一马公司顾问团解散前,纳吉是该顾问团的主席。

雷斯纳的控状指出,他和其他同谋在代号“Maximus计划”的行动中,挪用一马公司2012年通过发债券筹集的资金,同时也晓得,“大马一号官”将从中获得回扣。

来自另一个债券发行的130万美元,则据称流入一家纽约珠宝商,以支付“一号大马官夫人”的珠宝。

之前,高达6亿8100万美元被指汇入纳吉的私人银行账户,惟过后归还其中的6亿2000万美元。

纳吉坚称清白,但美国司法部早前在民事诉讼中指出,刘特佐的伙伴陈金隆(Eric Tan)已使用所谓的退款购买多项艺术品、以及给予“一号大马官夫人”22克拉粉红钻石和搭配项链。

里扎(Riza Aziz)

刘特佐和吴罗杰的控状形容,“三号共谋”(Co-Conspirator #3)为大马人,他是“大马一号官”的近亲及拥有“一号美国电影公司”(US Motion Picture Company #1)。

这很可能是指纳吉的继子里扎和他的红岩电影公司(Red Granite Pictures)。

美国司法部早前在民事诉讼中指控,红岩电影公司使用来自一马公司的资金来投资电影,即《华尔街之狼》、 《老爸当家》(Daddy's Home)与 《阿呆与阿瓜》(Dumb and Dumber)。

刘特佐和吴罗杰的控状也提到,“一号美国电影公司”有份参与制作《华尔街之狼》。

红岩电影公司已在没有认罪下,缴付6000万美元来摆平官司。在9月20日偿还所有款额前,里扎只允许从公司获得有限的薪金,以支付他的医疗保险。

根据控状,一马公司首次发行债券的其中1亿3300万美元(Magnolia计划),最终汇入了“三号共谋”控制的账户。

阿末巴达维(Mohamed Ahmed Badawy Al-Husseiny)

雷斯纳控状中的“三号共谋”(Co-Conspirator #3),跟刘特佐和吴罗杰控状提到的““二号共谋”(Co-Conspirator #2)是同一个人。

他被形容为美国公民,并从2012年至2014年担任“A外国投资臂膀”(Foreign Investment Firm A)的高层。

A外国投资臂膀极大可能是指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的子公司阿尔巴投资PJS公司(Aabar Investments PJS)。该名共谋可能是该公司的前执行长阿末巴达维。

早前,阿末巴达维和时任IPIC主席卡迪(Khadem Abdulla Al Qubaisi)成立位于英属维京群岛的阿尔巴BVI(Aabar-BVI)。

尽管名字相近,阿尔巴BVI不附属于IPIC,而是为了冒充阿尔巴投资PJS公司来骗取一马公司的付款。

雷斯纳的控状说明,“三号共谋”(阿末巴达维)的一名亲戚,也从一马公司2012年发行的债券中挪用资金。

卡迪(Khadem Abdulla Al Qubaisi)

该名IPIC前主席很可能就是两份控状中提到的“阿布扎比一号官”(Abu Dhabi Official #1)。

控状形容,他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曾是“A外国代理机构”(Foreign Agency A)的高级官员,同时也是“A外国投资臂膀”的高层。

“A外国代理机构”可能是指IPIC,“A外国投资臂膀”则可能是IPIC的子公司阿尔巴投资PJS公司。

如上面所提到,卡迪和阿末巴达维被指成立一家冒牌阿尔巴,以盗取一马公司原本要支付给阿尔巴的资金。

根据两份控状,卡迪被指收取从一马公司发行债券中盗窃的资金。

此外,控状提到,“阿布扎比一号官”和“二/三号共谋”(阿末巴达维)虽然是一家空壳公司的账户签署人,事实上却是由刘特佐和另一名同谋掌控。

安德里亚维拉(Andrea Vella)

雷斯纳的控状形容,“四号共谋”(Co-Conspirator #4)是意大利裔。他在2007年至今受雇为“一号美国金融机构”(US Financial Institution #1)的合伙人董事经理及代理。

他很可能是高盛亚洲投资银行的前联席主管。根据《彭博社》和《纽约时报》的报道,安德里亚维拉是美国司法部提到的其中一名共谋,并已被勒令告假。

《彭博社》也提到,身为高管的安德里亚维拉上个月已被降职。

根据雷斯纳的控状,雷斯纳跟“二号共谋”(吴罗杰)和“四号共谋”(安德里亚维拉)串通规避高盛集团的内部核查。

还有其他人吗?

两份控状还有提到一些匿名者,不过语焉不详而难以鉴定他们的身份。

两份控状都提到,“一马公司一号官”(1MDB Official #1)、“一马公司二号官”(1MDB Official #2)和“一马公司三号官”(1MDB Official #3)。雷斯纳的控状更提到,一名“五号共谋”(Co-Conspirator #5)。

一马公司一号至三号官,都被形容为“任期介于2012年至2014年的一马公司高层”。而且,“一马公司一号官”和“一马公司三号官”都被认为是高盛集团和一马公司的主要联络人。

美国司法部之前在民事诉讼中提到,5名一马公司官员。虽然其中几人的名字已被隐匿,其他资料仍有助于鉴定他们的身份。

曾被提及的人士包括:前执行董事唐敬志(Casey Tang Keng Chee)、前执行长沙鲁哈米(Shahrol Azral)、前法律顾问与集团策略执行董事卢爱璇(Jasmine Loo Ai Swan)、前投资长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和前执行财务总监特伦斯(Terence Geh)。

至于“五号共谋”,他被形容为中国籍男子及香港居民,同时是雷斯纳的至亲。

雷斯纳的控状提到,一马公司的资金曾数度汇入,由他和“五号共谋”联手控制的帐户。

雷斯纳的控状:

刘特佐、吴罗杰的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