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今天裁决,前首相纳吉的SRC案7项控罪被判表罪成立时表示,纳吉其实就是SRC公司的“影子董事”,享有左右决策的极大影响力和权力。

他在宣布纳吉须出庭抗辩的判决时说明,后者有能力说服SRC国际公司董事遵从一些重要的决策,比如把公司庞大的资金汇存在国外。

据他解释,那是法庭谕令纳吉针对其挪用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进而抵触3项刑事失信罪出庭抗辩的原因之一。

纳吉在案发时担任首相、财政部长兼SRC国际公司名誉顾问。

委任自己为名誉顾问

法官纳兹兰提到,SRC公司的董事奉命行事并不奇怪,因为SRC公司的股东决策,是由纳吉本身通过其在该公司唯一股东,即财长机构(MoF Inc)的职位所提供。

“被告享有极大的影响力,并在SRC公司掌握了首要职权。他不仅仅是财政部长及SRC和一马公司(1MDB)的唯一股东财长机构,同时也因身为首相,而获SRC公司章程赋权委任和撤换公司董事,并是一些保留事务,如有任何修订时的咨询对象。”

“而身为首相和财长机构,被告也引入了全新的177条文,委任他自己为公司的名誉顾问。如此一来,SRC公司的一些策略性事务须寻求其劝告。”

把股东议决视为指示

“值得注意的是,董事的立场导致了有关决策。他们把身兼首相及之后成为公司名誉顾问的股东议决,视为一种指示或必须遵从的事务。”

“这致使被告完全符合了‘影子董事’的概念,或《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所谓意义上的董事。”

《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触及董事的定义和该法典中第405条文等有关刑事失信罪的相关字眼。

该条文对董事的定义是,任何担任公司董事职的人士(不论如何称呼),包括任何像公司董事一样采取行动和发出指示的人士、交替或候补董事,尽管有关人员的任命或资格存有任何缺陷。

今年6月11日,前SRC公司董事依斯米(Ismee Ismail)供称,公司章程纳入第117条文后,纳吉全权控制了公司的管理。

辩方反对影子董事概念

不过,纳吉的首席辩护律师沙菲宜(Muhammad Shafee Abdullah)之后表示,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做了不一样的诠释。

他说,辩方认为《刑事法典》第409条文的“董事”字眼,不能自由地诠释为包括影子董事。

“坦白说,我们预料会在这个阶段无罪释放。因为我们认为,我们提供的陈词是压倒性的。不仅有确凿的证据,在事实和法律层面来说更是具有压倒性的。”

“但你永远都无法预测到审讯(的结果)。是不是,我和另一个人的观点都可能会不一样。话虽如此,我们小心翼翼地聆听了法官的说法,当然我们要非常尊重他的观点。他听过了证词。他对事实和法律有不同的诠释。”

“比如我们常说,若要成为《刑事法典》第409条文脉络下的一名董事,你必须是一名真正的董事。”

“没有所谓的影子董事。因为‘影子’(董事)是民事法的概念,不曾出现在刑事法中。”

反指刘特佐才符定义

沙菲宜接着补充说,若真要谈“影子董事”,一马公司通缉犯刘特佐才是不折不扣的“影子董事”。

他也指控,SRC公司前董事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是另一个“影子董事”的例子,而身为纳吉AmBank账户管理人的后者并非纳吉的朋友。

沙菲宜点出,事实上聂菲沙是由刘特佐引荐给纳吉的前机要秘书阿茲林(Azlin Alias)。

“如果你要谈影子董事的话,这才是真正的影子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