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要求丹绒比艾补选的参选各方在挨家拜票之前申请准证的做法,引起诸多非议后,总检察署今天澄清,选举罪行法并没有这样的要求。

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今日发文告指出,马来西亚自1955年以来经过14届大选及数百场补选,而候选人拜票从来不需要这样的准证。

“在选举中竞选展现的是议会民主的核心精神。显然,警方援引《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4B(3) 条文,声称需要(挨家拜票)准证。”

“惟这项条文并没有明确指涉沿街走动(walkabouts)及挨家拜票(door-to-door campaigning)。任何情况下,此法条所用的词汇都不能诠释为包括了沿街走动及挨家拜票的竞选方式。”

“自1955年以来的历史事实也显示,这种直接向选民争取支持的做法,乃各党最惯用的竞选方式,而且不需要申请什么准证。”

拜票证要求引发争议

事缘11月12日,选委会主席阿兹哈发文告提醒,竞逐丹绒比艾国会议席的所有政党及候选人,必须向警方申请准证以挨家逐户拜访,因为这也算是一种竞选活动。

此外,阿兹哈也表明,选委会及警方会制定使用党旗及竞选战车的条规。他说,若使用竞选车做宣传,且挂有旗帜及备扬声器,必须向警方申请准证。

巫统领袖随之开始炮轰这项举措过于极端,并扬言若发现选委会违法,将兴讼挑战选委会。

净选盟也呼吁选委会与警方撤销新规定,因为该举措不仅没有法律基础,也限缩竞选自由。

阿兹哈较后澄清指出,这项新条规乃警方推行,而选委会无法凌驾警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