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的SRC案今天继续第三天的总结陈词。辩方首席律师沙菲宜指出,控方的控状有缺陷,导致辩方在抗辩中被误导,因此对被告纳吉不公平。

纳吉犯下的一项滥权罪,触犯《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即纳吉使用其作为首相和财长的职权,通过政府提供担保,让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总共40亿令吉给SRC国际公司。

纳吉收到源自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贿款,乃为上述滥权之酬报。

根据控状,纳吉是分别在2011年8月以及2012年2月,犯下此罪行。

该笔4200万令吉之后通过3次交易,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之间,分别以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以及1000万令吉汇入了纳吉的账户。

为此,沙菲宜辩称,控方的滥权控状其实含有两项罪状,即第一次在2011年8月的内阁会议上通过政府第一次提供担保,以及在2012年2月的内阁会议上第二次通过提供担保,以让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分别两次借贷共40亿令吉给SRC公司。

一控状含二时段行为

沙菲宜进一步表示,不同于被控3项失信罪,分别涉及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以及1000万令吉,纳吉是被控一项滥权罪。

因此,沙菲宜表示,由于这违反了控状重复原则,即一个控状涉及超过一项犯罪行为,因此整个控状都应该无效。

“如果法官判(纳吉触犯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有罪,他不会知道他是因为第一次的政府担保,或第二次的政府担保有罪。他不会知道,因为这都在一项(滥权)控状内。这是多么的偏驳。”

沙菲宜接着也提出,纳吉因为此案而受害,因为滥权控状并未说明是谁给他这4200万令吉的贿款。

“是谁给的贿款?(控状)并没有说明。”

沙菲宜陈词时也说,至今也不清楚到底是谁把SRC的4200万令吉通过两家公司,即Gandingan Mentari 以及Ihsan Perdana经过层层交易,最终才进入到纳吉的账户。

他表示,这一切“乱七八糟的情况”,看起来都是有目的。

“SRC公司和(纳吉账户的AmBank)银行两个机构,充满了各种疯狂。”

“这种疯狂情况时是有模式的吗?这疯狂的背后是谁(在操弄)?”

指聂菲沙为纳吉澄清

此外,沙菲宜也提出,反贪会调查官罗斯里(Rosli Husain)的证词也支持辩方观点,即SRC公司前执行长聂菲沙也否认纳吉涉及此案。

沙菲宜所指的是,罗斯里在去年于法庭上供称,反贪会曾在2015年于印尼雅加达向聂菲沙录供。

“聂菲沙在雅加达给供。那(聂菲沙的供词)比我们(辩方)所有证人的供词都还要好得多。”

“聂菲沙否认纳吉知道那些钱是来自SRC公司。”

控方应撤销三洗钱罪

沙菲宜也认为,应该撤销纳吉的3项洗钱罪,因为这些控状都是取决于其他控状,但有关控状并未定罪。

“除非你可以证明确实是有犯罪,不一定是纳吉,但任何其他人犯了罪行,但这问题并未解决。”

“控方必须证明在收取这(4200万令吉的)钱,纳吉知道那是犯罪所得,无论是他自己或其他人。”

因此,沙菲宜表示,在这起案子,如果针对纳吉的其他控罪不成立,那洗钱罪也自然不成立。

控方声明滥权罪合适

控方副检察司西谭巴兰在陈词中反驳,控方只控纳吉一项滥权罪是合适,且并未构成重复犯罪行为,因为罪状就是使用公职谋取该笔总共4200万令吉的贿款。

他反驳,如果控方按辩方的建议将控状一分为二,将对纳吉更不公平,因为这将涉及8400万令吉,而非4200万令吉。

西谭巴兰强调,此案未有偏驳,而且辩方也并未遭到误导,更何况辩方只是在口头陈词的最后才提出这技术问题。

他也宣称,整个审讯已经说明纳吉在两项政府担保中,和SRC国际公司及4200万令吉流入其账户的关系。

“事实上,当4200万令吉汇出SRC公司时,SRC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而收款人(纳吉)也从未提出反对,这证明这是有意识的行动。这并没有什么混乱。”

“这一切会是如此情况,都是为了向世界涵盖罪行。”

西谭巴兰也强调,无论是SRC国际公司、Gandingan Mentari、Ihsan Perdana,甚至是纳吉自己,也没有对4200万令吉的交易提出任何法律行动。

此外,西谭巴兰也指出,纳吉作为前首相兼财政部长,不但是SRC国际公司的名誉顾问,也是一马公司的顾问局主席,而SRC国际公司原本是一马公司的子公司,后来在2012年才转给财长机构,由财政部所拥有。

法官定7月28日下判

承审法官纳兹兰聆听双方的陈词后,择订7月28日上午10点下判。

在本案,纳吉被控在担任首相任内滥权、挪用和收取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资金,进而犯下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

一旦罪成,在刑事失信罪下,纳吉将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鞭笞与罚款;渎职滥权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5倍(视何者为高);在洗黑钱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15年、罚款最高1500万令吉或洗钱款额5倍,视何者为高。

本案从2019年4月3日开始审讯,检方则传召了57名证人出庭供证。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11月10日裁定,纳吉在SRC案的7项滥权、失信和洗钱罪名表面成立,必须出庭自辩。直到今年3月11日,控方总共传召19名证人出庭。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之间,共4200万令吉汇入纳吉的个人账户,而他因此被控洗钱。控方坚称,这笔钱是来自官联公司SRC国际公司。

不过,辩方一再强调,纳吉不知道钱来自SRC国际公司,反之,他一直都以为那是沙地阿拉伯王室的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