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伊刑法禁非自然性行为,法院择日裁决违宪诉讼
穆斯林男子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惩处“非自然性行为”违宪,联邦法院9名法官今日聆听双方陈词,并决定择日公布裁决。
今日共有9名联邦大法官聆审此案,其中以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为首。
穆斯林男子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惩处“非自然性行为”违宪,联邦法院9名法官今日聆听双方陈词,并决定择日公布裁决。
今日共有9名联邦大法官聆审此案,其中以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为首。
审理此案的另外8名联邦法院法官为:罗哈娜(Rohana Yusof)、阿查哈(Azahar Mohamed)、阿邦依斯甘达(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莫哈末扎瓦威(Mohamad Zawawi Salleh)、娜丽妮(Nallini Pathmanathan)、王南吉(Vernon Ong Lam Kiat)、查巴利亚(Zabariah Mohd Yusof)及哈斯纳( Hasnah Mohamed Hashim)。
《联邦宪法》第九列表的“州列表”(State list)阐明,除了“联邦列表”(Federal List)之中的法令,州政府有权制订违反伊斯兰的罪行及罚则。
本案申请方认为,《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非自然性行为”制订之时,《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已存在,且后者属于《联邦宪法》的联邦列表第4(h)项。
首先须界定州立法权限
申请方代表律师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在法庭外向媒体表示,申请方认为雪伊刑法第28条文与刑法第377条文的罪行本质上相同,而该罪行应隶属于联邦政府的立法权限。
“依据宪法,刑事司法系统应是国会的立法权限,国会有专属权力制订司法系统内关乎刑事的法律、检控及裁决程序;惟伊斯兰罪行则属例外,州政府可以立法。”
“如今法院要处理的问题是,如何调和(reconcile)这两个权力,因为严格来说刑事法中的罪行应属于国会权限;不过,若该罪行不属于联邦列表,现在州政府也有资格立法。”
玛力英迪亚斯解释,联邦法院如何裁定州政府对伊斯兰罪行的立法权限以及界定州伊斯兰法庭的权限,是此案的关键问题。
“这个案子至关重要,我们有9名法官将会清楚地回应这个问题,我想这是史上第二次有案子提出这些问题,如何平衡两个司法权,伊斯兰法庭处理刑事案的权力如何?”
须证明州有权立法惩处
本案的答辩方为雪州政府及雪州宗教理事会(MAIS)。
雪州政府的律师团以由沙林苏益(Salim Soib)为首,而雪州宗教理事会的律师团则由哈丽玛屯沙(Halimatunsa Diah Abu Ahmad)为首。
沙林向法院指出,雪州政府有权制订有关“非自然性行为”的伊斯兰刑事法条文,因为那是违反伊斯兰准则(against precept of Islam)的罪行,而联邦宪法赋权州政府立法惩处违反伊斯兰的罪行。
不过,法官并不同意答辩方“违反伊斯兰准则”作为充分的答辩理由。
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指出,偷窃、强奸、谋杀等刑事罪名,亦不符伊斯兰准则,但是这并不意味州政府有权立法惩处这些罪行。
须阐明伊刑法不同之处
多名联邦大法官反复地质问答辩方,既然雪州政府制订第28条文时,已有刑法第377条文,那么答辩方必须回应的是,伊刑法第28条文与既有的第377条文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
随后,答辩方试图解释,法律条文在字眼上有所不同。
申请方律师玛力英迪亚斯则向法官表示,刑法第377条文的最初法律条文字眼,事实上与第28条文完全一样,是后来刑法第377条文经修订后变得更具体明确,字眼才有所不同。
2018年,雪州11名男子同日被捕,雪州宗教局援引《1995年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分批提控。这11人之中有8名男子被控涉嫌违反第28条文“非自然性行为”,并与第52条文“企图犯罪”同读。
入禀此案的申请人是当时遭控“企图发生非自然性行为”的其中1人,他在宗教法庭被控后不认罪,并向本地非政府组织寻求法律援助,随后入禀法院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