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联邦法院允准一名男子挑战《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即惩处“非自然性行为”违宪,性平权倡议组织LGBTIQ+网络欢迎联邦法院的裁定。

“在当前国内以‘违反自然性行为’为基础,进而起诉性少数群体的趋势下,联邦法院的这项决定尤其受到欢迎。”

“2018年两名女子因意图发生女女性行为,遭判处罚款并且受公开鞭刑6下。随后这个趋势就日益加剧。”

“联邦法院根据案情实质而允准聆讯申请,等于是打开空间,检验相关法律及其对性少数群体的广泛负面影响。”

LGBTIQ+网络(LGBTIQ+ Network)发言人迪拉嘉(Thilaga Sulathireh)、努曼(Numan Afifi)与张玉珊今天联合发表文告表达上述看法。

他们表示,这个案件使得大马有机会关注针对性少数的国家暴力,检视反性少数群体法律如何强化歧视,与将性少数群体刑事化。

LGBTIQ分别指的是性少数群体里的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双性恋、与酷儿。

联邦法院法官阿邦依斯干达(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于5月14日发出准令,允许一男子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违宪。

2018年11月,这名男子在雪州某地与另外10名男子遭到雪州宗教局逮捕并提控“企图发生”违反自然的性行为。

州属条文与宪法抵触

文告说:“这项申诉提出,执行第28条文已超越了雪州政府的权限范围,或已越权(ultra vires),这是因为州政府所能够执行的法律有其局限。”

“根据联邦宪法第4章节,即联邦政府的权力部分,只有联邦政府可以制定刑事法律。”

“虽然州政府有权执行穆斯林法律,但若相关法律已存在,他们便不能这么做——州政府的权利第1章节规定,‘制定与严惩个人违反伊斯兰宗教戒律的罪行’,除非关系到涉及联邦政府权利的事。”

文告表示,《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与《刑事法典》的第377和第377A条文重叠,后者是联邦法律,这有违联邦宪法。

LGBTIQ+网络呼吁民众谨慎地理解此诉讼,并且表示根据以往经验,“有些人会指这个申诉是反对宗教的,但基本上这是反对不公义、不人道的申诉。”

“我们希望讨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界限,个人隐私与社群之间的界限,以及对于性少数人愈加情绪化的歧视。”

11人遭捕时受羞辱

文告指出,人们基于同意而发生性行为,但因为他们的性取向却受到《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以及其他多个州与联邦法律的刑事化看待。

“法院允准诉讼申请,秉承联邦宪法第8条文的精神,即人人在法律前皆平等,并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该组织也批评,第28条文赋予雪州政府不对等的专断权力,让他们得以强化早已存有的偏见与恐同情绪,进而导致人们无法获得公义。

“举例而言,在搜捕行动中,这些男子受到雪州宗教局(JAIS)的羞辱。他们的法律咨询权益被剥夺,从律师获得及时且充分资讯的权利也遭否决。”

该组织也点出,第28条文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1、2和7条文,即关于平等、反歧视和尊严,以及关于免于受虐待和酷刑的第5条文。

11名男子分批被控

这起案件中的11名男子在2018年同日被捕,而雪州宗教局援引《1995年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分批提控他们。

其中,8名男子被控涉嫌违反第28条文“非自然性行为”,并与第52条文“企图犯罪”同读;另外3人则是在第46条文“教唆”罪名下被控。

《法新社》报道,其中5名被控企图发生非自然性行为的男子已认罪,并在去年11月7日在雪州伊斯兰高庭定罪。

其中4人各面对监禁6个月、鞭刑6下及罚款4800令吉的惩罚;另外1人则面对监禁7个月、鞭刑6下及4900令吉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