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统策动党内议员,要求元首开特别国会
首相慕尤丁获国家元首同意颁布紧急状态后,前国阵总秘书安努亚慕沙揭露,巫统总秘书阿末玛斯兰曾呼吁国会议员支持召开“特别国会会议”。
安努亚慕沙今早在推特发帖称,阿末玛斯兰发函促国会议员要求元首援引《联邦宪法》第150(3)条文,以便召开国会。
早上11点57分更新
首相慕尤丁获国家元首同意颁布紧急状态后,前国阵总秘书安努亚慕沙揭露,巫统总秘书阿末玛斯兰曾呼吁国会议员支持召开“特别国会会议”。
安努亚慕沙今早在推特发帖称,阿末玛斯兰发函促国会议员要求元首援引《联邦宪法》第150(3)条文,以便召开国会。
不过,他认为阿末玛斯兰错误解读此条文,嘲讽说应当先咨询宪法专家。
“巫统总秘发函信给各名议员,要求他们在24小时之内表明同意,以敦促国家元首在《联邦宪法》第150(3)条文下召开国会。”
“巫统总秘书最好能去咨询宪法专家,那样他才能在法律事务上看起来聪明一点。”
安努亚慕沙也贴出自己回覆阿末玛斯兰信函的内容。安努亚慕沙在信中指出,阿末玛斯兰似乎错误解读宪法第150(3)条文的意思。
他在信中也指出,阿末玛斯兰这项发函行动未经巫统讨论及决策,违反了党主席阿末扎希1月12日赞誉元首颁布紧急状态的立场,显然违反了党的决策及党纪。
安努亚也指控,阿末玛斯兰此举可视为“企图反叛国家元首”,同时也是串谋安华及行动党等在野党的举动。
“拿督斯里(阿末玛斯兰)你的信函违反组织原则,也藐视党的决策,亦可解读成是企图反叛国家元首。”
无法源请愿撤销颁紧
根据安努亚慕沙的回函内容,阿末玛斯兰是在1月18日发函给党内国会议员。
安努亚认为,宪法第150(1)条文已阐明,颁布紧急状态后国会停止开会。
他认为,第150(3)的意思是,国会复会之后,紧急状态的宣告及各项紧急条例必须提呈国会,提呈的目的在于“通知国会”。
安努亚续称,第150(3)的意思并不是说,国家元首颁布紧急状态后,国会必须尽速召开会议。
他也指出,此条文用意在于,若紧急状态(Proklamasi)或紧急条例(Ordinan)在国会召开会议前尚未废止,那么国会可以解除之。
“宪法已清楚地规范了颁布紧急状态的法则,以及紧急状态下立法权的运作情况。
“国阵/巫统国会议员或其他党国会议员都不可以向元首请愿(petition)撤销依据宪法所做的事。”
“(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允许我们这么做,在司法上我们站不住脚,这样的行动注定失败。”
“这举动也明显是勾结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和行动党。两者的国会议员之前也要求同样的事情。”
另外,巫统硝山国会议员纳兹里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也透露将致函国家元首,要求重新考量颁布紧急状态之必要。
他认为,政府颁布紧急状态旨在让国会停止运作,限制国会议员发声。
“我会致函国家元首,表明支持重新考量颁布紧急状态之必要。颁布紧急状态其实旨在让国会议员噤声,是没有必要的。”
安努亚挺国盟遭开除
《联邦宪法》第150条文乃是攸关“颁布紧急”之细则。
第150(2b)条文阐明,紧急状态生效时,除了国会上下两院处于会期之外,若国家元首认为有必要立即采取行动,则随时可颁布紧急条例。
原文为:
(2b) if at any time while a proclamation of emergency is in operation, except when both houses of parliament are sitting concurrently,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is satisfied that certain circumstances exist which render it necessary for him to take immediate action, he may promulgate such ordinances as circumstances appear to him to require.
第150(3)条文说明,紧急状态颁布和依据第(2b)条文颁布的条例,应该提交国会两院;若紧急状态未即时废止,则国会两院通过议决时,该紧急状态颁布和条例即停止失效。然而,这不妨碍之前根据该紧急状态颁布和条例所做的举止,也不妨碍国家元首按照第1条文做新的颁布,或根据第(2b)条文颁布新条例。
原文为:
(3) A proclamation of emergency and any ordinance promulgated under Clause (2b) shall be laid before both houses of parliament and, if not sooner revoked, shall cease to have effect if resolutions are passed by both houses annulling such proclamation or ordinance, but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thing previously done by virtue thereof or to the power of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to issue a new proclamation under Clause (1) or promulgate any ordinance under Clause (2b).
安努亚慕沙原本是国阵总秘书及国谐总秘书,由于他极力捍卫国盟的合作,与部分巫统领袖立场出现分歧,被视作过于靠拢团结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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