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依德鲁斯指首相依斯迈不必再接受信任动议考验,引起希盟批评后,数名律师也援引宪法条文,驳斥依德鲁斯的说法。

数名律师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指出,联邦宪法第43(2)条文的确赋予元首委任首相的权力,但第43(4)条文则阐明,首相在国会下议院失去多数支持后,必须辞职下台。

宪法律师邱进福(Andrew Khoo,大图右)认为,依德鲁斯的“否决元首权力论”,乃是过时又误导的说法。

“以尊重之情,我认为,学识渊博的总检察长的看法既过时又误导。”

“元首在宪法下的职权是委任首相,但这不是说,元首的委任是不可质疑或不可挑战的决定。”

“我们已不是活在那种君主专制的时代,他的谕令或决策必须奉行,否则就是叛君要杀头。”

议员或已改变立场

“在赋权元首委任首相的同一个宪法条文,表明了君主立宪制的真正权力在人民;以这个案例来说,就是人民代议士(即国会议员)。”

邱进福也是大马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的共同主席。他认为,由于大马当前政局不稳,新首相更应该在国会接受信任票检验。

他解释,依据最新事态,人民选代议士在依斯迈受委出任首相之后,仍有权改变主意。

“他们可能不满意首相说的或做的事,他们可以不苟同内阁部长或其他的委任。”

“新一季国会开始时,应让所有国会议员(透过信任动议投票)公开地表明立场。”

宪法二条文须同读

资深律师哈聂夫(Haniff Khatri Abdulla)也不认同依德鲁斯的言论。他批评,依德鲁斯的说法不精确,甚至是错误诠释了宪法第43(2)及43(4)条文。

哈聂夫发文告指,这两个条文是彼此相连且必须同读,因此其中一条不会凌驾于另一条。

“显然,依德鲁斯的言论无法反映出宪法第43(2)及43(4)条文之间,那种内在相连且相互支持的关系,以致于他曲解为:如果提出信任动议或不信任动议,就是否定了元首的角色。”

他同样认为,依斯迈在选举任期期间受委的首相,有必要接受国会信任动议的检验。他也提醒,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胡仙翁和阿都拉取代其前任首相都有过类似流程。

元首没说不必检验

邱进福和哈聂夫也都提及,8月18日元首自己也曾谕令,新任首相须尽快在国会提出信任动议,接受国会的考验。

“我想,总检察长该不会是在建议说,元首确定首相人选的过程,应取代或凌驾于国会下议院的信任投票。这可是连元首都没这样说。”

律师谢依琳(音译,Karen Cheah Yee Lynn,大图中)受访时也表示,依照元首的谕令,她并不认同依德鲁斯的观点。

“元首在委任首相前进行了一番评估,进而断定现任首相‘有可能’(likely)掌握议会多数信任,而这应通过国会的民主检验和记录。”

“元首委任首相之前,无论是提交法定声明,或是用口头说明,元首和议员之间的沟通,其实只是其中一种处理信任事宜的方式。”

不守谕令恐继续动荡

律师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大图左)则表示,各党应审慎考虑不提信任动议造成的法律后果。

“表面上看来,依斯迈沙比里仍然会是首相。但是,那将会继续任由在野党或其他一方去质疑,首相到底有没有获得多数信任。”

“这将会像慕尤丁当首相时那样,情况持续动荡。”

玛力认为,依德鲁斯说按照宪法已无须提信任动议,这个观点并没有错。

“不过,(宪法)也没有阻拦元首去设定条件,即要求国会复会之后,应提信任动议让政府展现稳定。”

今年7月底开始,随着巫统撤出支持,前首相慕尤丁的议会支持严重成疑。后来慕尤丁端出改革承诺,向在野阵营伸出橄榄枝,但不获响应,他最终8月16日宣布辞职。

经过元首的评估衡量,依斯迈沙比里今年8月21日宣誓出任新首相。元首曾在8月18日谕令,新首相须在国会提信任动议接受检验。

惟总检察长依德鲁斯昨天称,新首相委任程序已合法也合宪,不必再接受国会信任动议考验,否则意味其他人可以否定元首的最终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