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不禁止向非穆传教,政府也澄清只用在直区
政府草拟推动《非伊斯兰宗教发展管制法案》之举引起反弹后,掌管宗教事务的首相署部长依德利斯阿末澄清,法案仅适用于联邦直辖区。
他也说明,这项法案只是禁止非伊斯兰教徒向穆斯林传教,但没有阻止他们向非穆斯林传教。
傍晚7点42分更新
政府草拟推动《非伊斯兰宗教发展管制法案》之举引起反弹后,掌管宗教事务的首相署部长依德利斯阿末澄清,法案仅适用于联邦直辖区。
他也说明,这项法案只是禁止非伊斯兰教徒向穆斯林传教,但没有阻止他们向非穆斯林传教。
依德利斯阿末(Idris Ahmad)今天发文告解释,一旦《非伊斯兰宗教发展管制法案》通过,联邦直辖区跟其他10个州属一样,拥有限制非伊斯兰宗教向穆斯林传教的法律。
他指出,国内大部分州属目前都有限制非伊斯兰宗教向穆斯林传教的法律规定,唯有沙巴、砂拉越、槟州以及联邦直辖区(吉隆坡、纳闽、布城)例外。
“(通过法案后,)联邦直辖区具有与大部分州属同等权力,可以修订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
“法案仅仅是在联邦直辖区层级落实。至于其他未修法的州属,是否修法则交由个别州议会决定。”
依德利斯表示,这项新法案有落实的必要,以便符合联邦宪法第11(4)条文的要求,即各州或联邦直辖区可颁布法令,限制其他宗教向穆斯林传教。
没限制向非穆传教
此外,依德利斯阿末说明,《非伊斯兰宗教发展管制法案》虽然禁止非伊斯兰宗教向穆斯林传教,但它们依然可以自由向非穆斯林传教。
“(法案)只禁止向穆斯林(传教)而已,并没有禁止其他宗教的信徒向彼此传教。”
“因此,向非伊斯兰宗教信徒传教属于合法。”
“即使这项法案拟定与通过后,宗教自由仍然受(联邦宪法)第11条文所保障。”
归咎有人断章取义
依德利斯表示,这项法案会依循程序设立,即经内阁批准、国家元首承认以及国会通过。
他坚信,伊斯兰发展局(JAKIM)必会仔细探讨,确保法案的通过符合程序与联邦宪法。
他不忘批评一小撮人断章取义,曲解法案的用意,引起这次的混淆与争论。
“我希望特定方面不要借这个课题来挑拨离间,威胁大马一家的和谐与团结。”
伊党籍首相署副部长阿末玛祖克(Ahmad Marzuk Shaary)日前透露,政府计划起草数项新的伊斯兰法令,其中包含《非伊斯兰宗教发展管制法案》(RUU Kawalan dan Sekatan Pengembangan Agama Bukan Islam)。
不过,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旺朱乃迪随后澄清,这些法案都还未带到内阁讨论。
伊斯兰事务属于州政府权限,联邦政府所制订的伊斯兰法律只能在联邦直辖区实施。惟355号法令或《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阐明,联邦政府可依此规范各州伊斯兰法庭的刑事执法权限。伊党长期以来争取修订此法,以提高刑罚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