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可婷案前天在高庭下判后,这次裁决立即成为网民热议的话题,而昨天的舆论焦点更转向讨论,为何沈可婷当初选择在没有宣誓下出庭自辩?这是否明智?

根据媒体报道,新山高庭法官下判时指出,推事庭当初在裁定新山蚊子脚车党死亡车祸案时犯错,凭沈可婷“未经宣誓的证词”来下判决。

2019年10月28日,新山推事庭曾判定沈可婷当时没有超速也没有酒驾,因而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不过,控方上诉之后,新山高庭于2021年2月18日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必须出庭抗辩。当时26岁的沈可婷正是在接下来审讯阶段,出庭供证。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3 条,被告在自辩时,可以有三个选择:其一是在证人栏给有宣誓的证词,第二是在被告栏给没有宣誓的证词,第三是保持沉默。

未宣誓证词毫无重量

部分律师在社交媒体上评论说,沈可婷的辩护律师不应该让沈可婷在未宣誓下供称。

其中,执业律师傅协祥(下图)在贴文认为,未宣誓证词是让高庭法官扭转整个案子的关键之一。

他说,一旦沈可婷选择未经宣誓的证词,那么审讯结果将会“一面倒”,因为这类供词“有讲等于没讲”。

因此,他质疑,沈可婷的辩护律师作此决定的背后考量,以及沈可婷在选择未宣誓证词时,是否了解这个选择背后的后果。

预料上诉难度非常高

“坦白讲,我们律师在处理官司的时候,绝对不会冒险要我们的客户选未宣誓证词,但是沈可婷小妹妹的律师,让她选未宣誓证词。”

傅协祥较后接受《当今大马》询问时表示,沈可婷案件如今上诉的难度非常高。

他举例,2015年公正党主席安华肛交案罪成时,也涉及提供未宣誓证词的程序,而当时的“明星律师团队”,即已故卡巴星、蓝卡巴、哥巴斯里南等,也无力为安华打赢官司。

属于高风险策略选择

执业律师李凯业(下图)则在面子书贴文点出,沈可婷案件中,“最致命的”关键在于未经宣誓的证词,因为“这种证词在刑事案中的重量几乎等于零”。

不过,他接受《当今大马》采访时解释,不能排除沈可婷的辩护律师或许也有策略考量;但他认为,这项策略相当冒险。

“策略考量指的是,由于未宣誓证词在刑事案中的重量几乎为零,若法官在审讯时,对沈可婷的未宣誓证词有负面意见(negative comment),并以此判决,那么律师就可以在上诉的阶段,以此挑战法官的罪成判决是否偏颇。”

“这是因为,若法官只对未宣誓证词有负面意见,代表他在裁决时,已把这个几乎没有重量的证词考量在内,但却只考量到它的负面层面,而未考量到其正面意义,有偏颇之嫌。”

“不过,这一切都需待完整判词公布后才能判断。”

李凯业强调,未宣誓证词的好处是,沈可婷不需要接受控方的盘问及法官的质询,惟这也是为何未宣誓证词的重量极轻的原因。

他补充,未必是辩护律师让沈可婷最终决定给未宣誓证词,“我相信律师是有劝告过她的,而最终的选择权得交回她自己。”

或免证词不一遭弹劾

无论如何,实习律师王会学有不同的看法。他在社交媒体撰文点出,避免弹劾(impeachment)或是沈可婷不宣誓自辩的原因。

他推测,辩护律师或许是顾虑到沈可婷案发时年仅22岁,而且案件走法律程序耗时多年,才有此决定,以避免她受到控方的盘问。

根据王会学,若沈可婷选择宣誓证词,那么在接受盘问时,一旦出现前言不对后语的情况,那么检控方有权申请弹劾沈可婷的证词。

这种“前言不对后语”,包含了沈可婷2021年的证词,与案发之处的报案书、出庭审讯证词等前期说法来做比对,若出现矛盾,便等于给了控方申请弹劾的机会。

难以抵挡检控官盘问

他说,弹劾申请一旦获得法庭通过,那么沈可婷自案发以来出庭的证词,将完全不能成为判决考量,并从法庭记录中抹去,即便走到上诉程序,也追溯不回曾经的证词。

“5 年前,沈可婷只是个22岁的孩子。半夜3点,没有其他证人,没有录影,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很可能一个都没有,唯一有的,就是被告本身的证词。”

“在证词那么珍贵的情况下,让沈可婷面对一群资深的检控官盘问,要如何保证她能够时时刻刻心思缜密,一句话也不说错?”

因此,他强调,不同律师在打官司时都会有自己的策略,当中许多细节也需当事人与其辩护律师才会知晓,不应凭借未经宣誓判词一事,来评断沈可婷代表律师的表现。

针对上述的说法,傅协祥认为,有经验的律师应该能够处理这种事情。

他也呼吁民众在看待此案时,可进一步了解其中涉及的法律程序问题,而非只是高呼“司法不公”,毕竟法官的判案权力有其依据,而非天下无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