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政府准备废除强制死刑,但联邦法院昨天拒绝发出准令给三名死囚,使得他们无缘在法庭上挑战强制死刑。

《马新社》报道,以上诉庭主席罗哈娜(Rohana Yusuf)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昨天一致驳回三名死囚的准令申请。

三名原诉为缇聂士(G.Theenesh)、杜尔克斯瓦兰(M.Thurkeswaran)以及魏春发(Ooi Chun Huat ,音译)。

他们过去因为谋杀或贩毒,而遭法庭判处强制死刑,而他们这次兴讼旨在挑战强制死刑违宪和不合法。

本案其余四名承审法官分别是:东马首席大法官阿邦依斯甘达(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联邦法院法官扎巴丽雅(Zabariah Mohd Yusof)、林添钻(Mary Lim Thiam Suan)以及哈敏达星(Harmindar Singh Dhaliwal)。

量刑不该由国会定夺

三人代表律师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下图)指出,施加在其当事人身上的强制死刑有违宪法和法律,违反宪法第5(1)条款保障的生命与人身自由权。

他说,以死刑作为强制刑罚,违反审判期间的任何聆审权利,也违反被告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

他主张,裁定有罪与否的权力、判决的权力,包括裁定惩罚措施的权力,是属于司法的权力,而不应该由国会来定夺。

他说,《刑事法典》第302条款(谋杀)和《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款(贩毒)中的强制死刑罪,都不符合联邦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去年5月19日,联邦法院裁定,缇聂士和杜尔克斯瓦兰谋杀失业人士姆尼安迪(B. Muniandy)的罪名成立。

魏春发则是在2016年9月1日,因走私6104.4克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而遭联邦法院被判罪成。

这两条法律的唯一刑罚是强制死刑。

案件不适合审核

不过,副检察司何美玲(How May Ling,音译)表示,法庭不应审讯本案,因为其中涉及对法律的诠释,即属于观点的问题。

她说,这并不符合《1995年联邦法院规则》第137条的有限和严格规定。

“判处他们强制死刑,是法律规定的正确刑罚。”

“上述刑罚是在全面审讯后判处,即上诉庭和联邦法院确认高庭法官的定罪和量刑后才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