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夫人罗斯玛的洗钱逃税案今天首度开审,艾芬银行证人告诉法庭,罗斯玛在他们那里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至2017年间,接收约110万令吉的资金。

艾芬银行副经理诺阿熙金(Nor Ashikin Abdullah)是控方第一证人。她向吉隆坡高庭供称,根据银行的现金存款机,罗斯玛尾数为0058的账户共有27笔交易,涉款109万8200令吉。

诺阿熙金指出,这些款项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7年6月8月期间,透过不同的银行分行汇入罗斯玛的账户。

她念出证词时表示,汇入罗斯玛的账户的最大单日存款,是于2015年10月7日从吉隆坡孟沙分行汇入的6万2350令吉。

她进一步指出,最小的单日存款是于2015年12月12日,从吉隆坡武装部队基金局(LTAT)分行汇入的3300令吉。

她在庭上指出,其他汇款的银行分行包括:天然橡胶大厦(Bangunan Getah Asli)、国防大厦(Wisma Pertahanan)、中央(Central),以及孟沙。

有权查看全国现金交易

诺阿熙金补充,她从2009年担任自动提款机和技术支持副经理至今,她能够浏览艾芬银行全国现金存款机的交易记录。

她是在主控官傅益廷副检察司引导下供证。

罗斯玛辩护律师吉丹(Geethan Ram Vincent)和菲洛兹(Firoz Hussein Ahmad Jamaluddin)。

此案承审法官为高庭法官慕尼安迪(K Muniandy)。

罗斯玛现年70岁,她在本宗洗钱逃税案面对总额12项洗黑钱罪名,金额达709万7750令吉,以及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罪名。

她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橡胶大楼艾芬银行,以及于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楼的内陆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