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12点07分更新

前首相夫人罗斯玛的的洗钱逃税案今日开审。检方向高庭指出,罗斯玛虽然没有任何工作,却在银行存有大笔资金,十分可疑。

主控官阿末阿克兰今日在吉隆坡高庭宣读案件开场白时指出,控方就此推论,这些资金源自非法活动。

“被告是大马前首相纳吉的妻子。被告在法庭面控前并未工作挣钱,所以她没有任何独立的合法收入来源。”

“然而,在相关期间,她将大笔资金存入她在艾芬银行的来往账户,账户号码为10-002000005-8(简称0058账户)。“

“存入的金额,与被告的经济能力完全不相称。 ”

未向税收局申报所得

阿末阿克兰指出,罗斯玛利用首相官邸物业经理罗斯兰索哈里(Roslan Sohari),代她存入这些资金。

他指出,这些存款构成了被告12项洗黑钱的罪名。

“必须指出的是,(被告)从未依法向税收局申报这些钱,同时也没有为这些钱缴付任何的所得税。”

“被告随后使用存入的款项,支付被告和家人的电话和信用卡账单。”

“她是透过自己签署的支票,这么做。”

证据显示是非法活动收益

阿末阿克兰向法官表示,控方将证明,被告在反洗钱法令第32(3)条文下接受反贪会盘问,针对她的账户款项给予假口供。

“控方认为,若将全部证据整体视之,被告在案件所有情况下的行为,相当支持不可抗拒的推论,即有关存款是违反AMLA第4条文的非法活动收益。”

“控方将提供的证据,将同样证明相关存款可以合理地认定为非法活动收益的财产。”

“正如我们说过,被告没有依法向税收局申报这些款项。被告因此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这是AMLATFPUAA表列的罪行。”

“因此,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实施构成非法活动,根据定义,就是洗钱。”

此案承审法官为高庭法官慕尼安迪(K Muniandy)。

罗斯玛的律师团队包括吉丹和菲洛兹(Firoz Hussein Ahmad Jamaluddin)。

拒绝控方延审申请

此外,控方今天较早要求展延审讯,以考虑罗斯玛第二次陈情,不过慕尼安迪拒绝这次申请。

事缘,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兰(Ahmad Akram Gharib)申请取消今天审判,以便总检察署有时间仔细阅读罗斯玛的陈情书。

而罗斯玛辩护律师吉丹(Geethan Ram Vincent)证实,罗斯玛于8月18日第二次向总检署呈递陈情书。

吉丹表明,他们不反对延后审讯。

但慕尼安迪最终裁定,在考虑两方的说法,以及本案从2018年延宕至今,因此审讯继续才对控辩双方公平。

罗斯玛现年70岁,她在本宗洗钱逃税案面对总额12项洗黑钱罪名,金额达709万7750令吉,以及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罪名。

她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橡胶大楼艾芬银行,以及于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楼的内陆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