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夫人罗斯玛已入禀申请,寻求撤销合共17项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

经罗斯玛辩护律师菲洛兹(Firoz Hussein Ahmad Jamaluddin)告知,辩方已在昨日入禀上述申请后,高庭法官慕尼安迪(K Muniandy)择定于12月13日聆审撤控申请。

罗斯玛现年71岁,是在2020年10月4日被控,12项涉及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控状,以及5项未向税收局申报收入控状。

她被指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的艾芬银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税收局犯罪。

罗斯玛在其撤控申请中,要求法庭宣判她无罪释放。

称控状毫无根据

她在宣誓书中表示,自己所面对的控状毫无根据、存在缺陷,以及未揭露任何违法行为。

“上述所有控状,基本上是指控我疑似未根据《195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报税,因此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

“事发时,内陆税收局总监并未按照《1967年所得税法令》,交予我任何的估税、要求和申索,使之得以缴付。”

指法庭无权定夺

罗斯玛提到,只有所得税特别专员有权定夺上述数额是否需缴税,而不是法庭。

“如果继续由刑事法庭决定(是否需缴税),所得税特别专员作为成文法律赋权的单位,其职能将被取代。”

“我拥有受到公平对待的实质宪法权利,以及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6部分,我拥有实质法律权利,以就税收局的任何估税提出上诉,而在本案中,我显然被剥夺(这方面的权利)。”

本案是于8月24日开审,已传召两名证人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