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长呈公民权修宪案一读,料本次会期完成二三读
国会报道
内政部长赛夫丁今天在国会下议院,提呈备受争议的公民权修宪案一读。法案预计会在此次会期结束前,即后天(3月27日)完成二读和三读。
此次法案将修订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附录二第二部分的1(b)项和1(c)项,以赋权本籍母亲海外出生的子女自动获得公民身份。
目前,这些条文只允许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日以后出生的本籍父亲海外出生的子女自动获得公民身份。
国会报道
内政部长赛夫丁今天在国会下议院,提呈备受争议的公民权修宪案一读。
法案预计会在此次会期结束前,即后天(3月27日)完成二读和三读。
此次法案将修订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附录二第二部分的1(b)项和1(c)项,以赋权本籍母亲海外出生的子女自动获得公民身份。
目前,这些条文只允许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日以后出生的本籍父亲海外出生的子女自动获得公民身份。
法案计划将条文中“其父亲”的字眼,改为“父母中至少一人”,以赋予女性将公民身份传承给海外出生子女的平等权利。
法案指出:“修订《联邦宪法》附录二第二部分的1(b)项后,联邦境外出生的婴儿应在出生后一年内,或联邦政府所允许的较长时间内,到联邦领事馆或向联邦政府登记。”
建议申请上限降低至18岁
其它修订内容涵盖第15(2)条文,以将公民身份申请上限,从原有的21岁降低至18岁。
法案也计划修订第15(1)条文,额外要求与本籍男子结婚后登记申请公民身份的外籍女子,须充分掌握马来语。
此外,政府也寻求修订附录二第二部分1(a)项,规定联邦境内出生的婴儿,且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为公民,才符合资格申请公民身份。
换言之,联邦境内出生的婴儿,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为永久居民者,则不再符合资格申请公民身份。
保留弃婴条款后仍有争议
在强烈反弹下,内阁上周五(3月22日)让步,同意保留弃婴公民权宪法条款,即附表二第三部分第19B条款。
无论如何,民间组织仍要求政府,将修宪案提交到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以全面检视。
他们认为,是项修宪案的部分内容实为开倒车,如:取消永久居民子女自动获得公民身份的权利;将申请公民身份年龄上限从21岁降低至18岁;允许撤销透过婚姻取得公民身份的外籍离婚人士的公民身份。
由于涉及修宪,法案需取得下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二的赞成票,即148票才能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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