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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国际机场枪击案嫌犯哈飞祖今早在哥打巴鲁地庭被控7条罪,包括在4月15日持有枪械,但他拒认罪而要求审讯。

哈飞祖(Hafizul Hawari,38岁)是一名旅游公司经理,今早8点33分身穿囚服抵达法庭,由警方严密押解。

他在地庭法官聂阿比(Nik Habri Muhamad)面前不认罪,而要求审讯。

副总检司为阿末法益(Ahmad Faiz Fitri Mohamad),被告没有律师代表。

根据第一项控罪,被告被控违反《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第8条文,而持有一把土耳其制造的奥地利Glock 19型手枪。一旦罪成,可判处最高14年监禁和至少六次鞭刑。

第二项控罪则是,被告在未有效执照下持有33颗PMC 380 AUTO弹药,而触犯《1960年军火法令》8(a)条文的规定,并可根据相同的法令,面临最高7年监禁或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罪,他被控在没有执照下持有一包装有爆竹球的明亮塑料袋,而触犯《1957年爆炸物法令》的第8条文。根据同一个法令,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或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四至第六项控罪,则是被告持有三张他人的身份证,触犯《1990年国民登记局条例》第25(1)(o) 条文规定,可判处最高3年监禁或2万令吉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最后一项控罪则是,被告所驾驶的白色本田思域使用伪造车牌号码,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根据相同法令,可判处1年至5年监禁或罚款5000令吉至2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所有罪行是2024年4月15日下午2点,在哥打巴鲁的KPJ Perdana专科医院停车场内的一辆本田思域车内犯下。

5月23日重新过堂

起初,阿末法益建议,悉数控罪皆不让被告保释,将其关押在双溪毛糯监狱。

被告则向法庭请求,让其保外候审,并联系家人代为委任律师。

最终,法庭不允许被告在前三项控罪下获得保释,而第四至第六项控罪则允以1万令吉保释,第七项罪行则允以一名担保人和1万令吉保释。

法庭择定于5月23日重新过堂,被告在此期间将关押在双溪毛糯监狱。

哈飞祖是在4月14日凌晨1点20分开两枪,一枪射中其妻子雇佣的私人保镖腹部,导致后者身受重伤。

哈飞祖之后潜逃到吉兰丹,翌日在哥打巴鲁一间私人医院前被捕,之后遭延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