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夫人罗斯玛去年向总检察长提呈陈情书,寻求撤销17项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罪,控辩双方如今已就此达成“协议”。

罗斯玛的律师菲洛兹(Firoz Hussein Ahmad Jamaluddin)与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兰(Ahmad Akram Gharib)是今天向吉隆坡高庭说明,有关陈情书的最新进展。

承审法官慕尼安迪(K Muniandy)当时询问,辩方是否仍要求法庭继续审理撤案申请。

菲洛兹回应说,“鉴于我们已达成协议,我认为问题已经解决。”

阿末阿克兰也附和说,“我确认陈情书已接近有最终决定,现在只是敲定法庭的文件事宜。”

慕尼安迪随后择定9月6日,聆听罗斯玛的陈情书结果。

三次提交陈情书

本案于去年8月24日开审,控方已开始传召证人出庭供证。

不过,罗斯玛之后向法庭入禀申请,寻求撤销控状。同时,她也三次提交陈情书给总检察长,要求重新检讨她的案件,其中包括12项涉及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控状,以及5项未向税收局申报收入控状。

罗斯玛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胶大厦艾芬银行分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楼的内陆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她被控违反《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的第4(1)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监禁最高15年,并且被罚款非法收益的五倍,或者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这是单项罪名的惩罚。

此外,他在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下面对逃税控罪。她被指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4月30日或之前,在缺乏合理的借口下,没向税收局总监呈报2013至2017年的收入,而违反该法令的第112条文。

此前,罗斯玛在另一宗涉及总额12亿5000万令吉的砂拉越郊区学校供电弊案罪成,遭吉隆坡法庭判处监禁10年及罚款9亿7000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监禁30年代替。

但高庭允许罗斯玛延迟执行判决,直到上诉庭的上诉申请有结果为止,而上诉庭已择定10月23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