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夫人罗斯玛向总检察长提呈第三份陈情书,寻求对方撤销合共17项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罪。

她的律师菲洛兹(Firoz Hussein Ahmad Jamaluddin)今天告知吉隆坡高庭,有关辩方向总检察署提呈了最新的陈情书。

“有一些进展。其中最重要的是,已就此事提交一份新陈情书给总检察长。”

“这是一份重要的陈情书,因为提出了许多法律论点。”

“这份新的陈情书涉及和关系到目前在法庭上的许多论点。”

他在今天在法庭审理罗斯玛寻求撤销有关案件的申请时,如此告知法官慕尼安迪(K Muniandy)。

法官拒推迟审撤案申请

菲洛兹随后申请展延今天的审讯,以便总检察长有足够时间考虑他们的陈情书,而且该陈情书触及了寻求撤案申请中,引用的多个理由。

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兰(Ahmad Akram Gharib)随后证实,检方昨天刚收到这份陈情书,他们也不反对延后审讯。

他说,他需要时间向总检察长汇报有关陈情书。

然而,法官慕尼安迪拒绝推迟审讯,并继续审理罗斯玛寻求撤案的申请。

罗斯玛的另一名律师阿米尔韩查(Amer Hamzah Arshad)随后在陈词时提出了多个撤案理由。

其中包括辩称,有关刑事控状模糊及不符合法律,以致罗斯玛对自己被指控犯下的实际罪行感到困惑。

法庭将在明年1月16日和17日继续审理这项撤案申请。

面对17项洗钱和逃税罪

此前,罗斯玛已经两次提交陈情书给总检察长,要求重新检讨她的案件,其中包括12项涉及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控状,以及5项未向税收局申报收入控状。

现年71岁的罗斯玛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胶大厦艾芬银行分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楼的内陆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她被控违反《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的第4(1)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监禁最高15年,并且被罚款非法收益的五倍,或者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这是单项罪名的惩罚。

此外,他在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下面对逃税控罪。她被指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4月30日或之前,在缺乏合理的借口下,没向税收局总监呈报2013至2017年的收入,而违反该法令的第112条文。

此前,罗斯玛在另一宗涉及总额12亿5000万令吉的砂拉越郊区学校供电弊案罪成,遭吉隆坡法庭判处监禁10年及罚款9亿7000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监禁30年代替。

但高庭允许罗斯玛延迟执行判决,直到上诉庭的上诉申请有结果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