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夫人罗斯玛申诉,其洗钱逃税案的17项控状重叠,令她无法获公平审讯。

她说,这些指控重叠,实际上涉及同一罪行。

“第1至第12项修改控状(洗黑钱)有缺陷和含糊不清,因为它没说明据称从中获得收益的非法活动或所谓罪行是什么。”

罗斯玛早前已入禀申请,寻求撤销合共17项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她于9月22日提呈宣誓书,以答复主控官傅益廷副检察司时,如此表示。

傅益廷通过回复宣誓书说,1967年所得税法令没有任何条文阻止对于罗斯玛的洗黑钱和未向税收局报税的检控。

有违公平审讯权利

另外,罗斯玛声称,第13项至第17项控状(未申报收入)的细节误导,因为它们已纳入洗钱罪。

“因此,目前还不清楚我是否遭指控犯下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阐明的罪行,或者是否抵触1967年所得税法令。”

罗斯玛指,如果继续以现有控状进行审讯,则违背联邦宪法赋予的公平审讯权利。

“仅从控状来看,显然我不会获得公平审讯。此外,我有可能因同一罪行多次受到审判、定罪和刑罚。”

现年71岁的罗斯玛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胶大厦艾芬银行分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楼的内陆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案件已在8月24日开审,并已传召两名证人出庭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