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8点52分更新

总检察署针对前首相纳吉居家服刑案的上诉今天在联邦法院开审。总检察长杜苏基陈词时向法院三司表示,他们反对纳吉把特赦令附录当作新证据呈堂。

他表示,这是因为纳吉在申请司法审核之前并没有履行合理责任,尝试取得特赦令附录。

《星报》报道,杜苏基(Mohd Dusuki Mokhtar,上图)进一步指出,纳吉全然有机会在提交申请前,取得特赦令附录,但他的举止却显示他并没有这么做。

“被告(纳吉)无法证明在高庭审理期间,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地取得新的证据。”

尼查常跟彭苏丹开会

杜苏基表示,纳吉长子莫哈末尼查(Mohd Nizar Najib)是彭亨州行政议员,理应可以为父亲取得特赦令附录,因为他经常与彭亨州苏丹阿都拉开会。

他进一步表示,即便如此,他们仅在高庭裁决之后才拿到特赦令附录。

“在未能符合这个条件下,他们要求提交新证据的申请无法成立。”

另一边厢,纳吉的首席律师沙菲宜则表示,总检察署其实早就知晓特赦令附录的存在,因为该文件直接递交当时的总检察长特里鲁丁。

这次上诉的聆讯将在下周三(9日)续审。

本次联邦法院三司由马来亚大法官哈斯娜(Hasnah Mohammed Hashim)领审,另两名承审的联邦法院法官为扎巴丽亚(Zabariah Mohd Yusof)和哈尼巴(Hanipah Farikullah)。

另两名联邦高级律师是三苏(Shamsul Bolhassan)及阿末(Ahmad Hanir Hambaly)。

纳吉未能证明附录真实

杜苏基表示,2024年1月29日,联邦直辖区特赦局会议上所作出的唯一决定,是允许纳吉的12年监刑减半,以及罚款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由国家元首签署并盖有官方印章的提前释放令,是发给相关当局的,文件中特别提及了特赦局在元首面前所提供的建议。”

相比之下,他说,那份特赦令附录既没有苏丹阿都拉的官方印章和签名,也不是发给监狱总监,而是写给前总检察长的。

“它没有联邦直辖区部长的签名,其格式和结构也与正式的提前释放令有重大差异。”

他指,纳吉未能证明那份特赦令附录文件的真实。

他也认为,上诉庭多数法官在处理是否采纳新证据时,错误地依赖了Ladd v Marshall一案的普通法原则。

“反而是少数意见法官做法正确,他们依据的是《1994年上诉法院规则》第7(3A)条,而这是一项联邦法律。”

他指,该规则设定的门槛比普通法原则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