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驳回律师公会的司法审核申请,使其无缘挑战联邦法院法官特里鲁丁受委司法任命委员会成员的决定。

法官诺丽扎(Norliza Othman)裁定,根据《司法任命委员会法令》第5(1)(e)条文,特里鲁丁的任命依法合规,律师公会不具备法定地位提出挑战。

“第5(1)(e)条文很是清楚,明确规定人选类别,即联邦法院法官,以及任命机关,即首相。仅此而已。”

“诉方核心主张在于必须按立法目的诠释第5(1)(e)条文,从而使其中隐含标准毋庸置疑。”

“以文义解释原则为主。该条文仅要求获首相任命现任联邦法院法官,这两项条件均已满足,法庭无法强行加入国会未曾入法的标准。”

他认为,特里鲁丁的任命并无不合逻辑之处,亦未违背既定道德标准,任何理性的决策者均可作出这项决定。

“疑点与未证实的指控不能作为司法审核的依据。”

律师公会是在2月12日入禀司法审核申请,并将特里鲁丁、首相安华、司法任命委员会、联邦政府列为第一至第四答辩方。

该组织寻求高庭颁布调卷令(certiorari),以撤销首相安华对特里鲁丁的任命;寻求颁布履职令(mandamus),迫使安华按照马来西亚法律、既有惯例、《司法任命委员会法令》来行使任命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他们也寻求颁布强制令,以成立皇委会调查针对特里鲁丁的指控,并对外公开调查结果。

他们也要求特里鲁丁解释安华任命其出任司法任命委员会成员的基础。

此外,律师公会也寻求高庭裁定特里鲁丁的任命违法、无效、作废的,并在司法审核程序审结前暂缓该任命,且特里鲁丁在此期间不得出任司法机构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