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佛教青年总会(马佛青)促请政府修正宪法121(1A)条文,确保非伊斯兰宗教案件交由民事法庭审理,同时强调高庭法官应该勇于落实宪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而不是推托宪法赋予民事法庭的权限。

马佛青今日針对一宗芙蓉高庭把孩子抚养权判给印裔妇女蒂巴(S.Deepa)后,其败诉改教的前夫不顾民事法庭的庭令,把孩子强行带走,而警方基于父母双方分别在不同法庭获得胜诉,因此不介入此案展开调查一事。发表文告,如是指出。

这宗因改教而引起的子女抚养权的爭议案件,由于涉及民事法和伊斯兰法两套不同的法律体系,在裁决出现矛盾时,导致分歧。这类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马佛青促请各方尊重联邦宪法的精神,更改信仰伊斯兰教的配偶,无权私自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宗教信仰。联邦宪法12(4)条款的原则必须被尊重,当父母欲为未成年儿女改教时,若父母双方还健在,一定要获得双方同意。

另外,马佛青也不苟同警察总长卡立阿布峇卡的说词。身为执法人员,警方应遵循高庭的裁决,协助女方寻回幼儿,而不是默许改教父亲无视司法存在。

目前,关系非伊斯兰宗教徒事务的几项法庭判决已经引起各界疑虑,因此政府有责任纠正这种司法偏差,还人民对国家司法的信心。马来西亚是一个以多元种族及信仰组成的国度,政府必须对不同宗教事务的需求更敏感,同时正视这个问题对各族人民及宗教和谐所带来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