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AWER)已多次提出与Tanjung Bin 发电厂和 Jimah East发电厂延竣的相关问题。不幸的是,能源委员会对这发电厂延竣问题至今仍保持“缄口不提”(tight lipped)的态度。现在,让我们回顾一下发电厂延竣问题的重点:

问题1:马拉科夫(MALAKOFF)延竣TANJUNG BIN 1000兆瓦煤电厂

马拉科夫的Tanjung Bin煤电厂应在2016年3月开始运作。现在,马拉科夫的Tanjung Bin煤电厂将延竣 6至12个月。根据AWER的模拟研究,这1000兆瓦煤电厂工程延竣6个月将造成额外3亿2197万令吉的燃料成本被转嫁入电费里,而延竣12个月将造成额外6亿4394万令吉的燃料成本被转嫁入电费里。

问题2:一马发展公司(1MDB)延竣JIMAH EAST 2000兆瓦煤电厂

1MDB在标得Jimah East 2000兆瓦煤电厂工程后的一年里就向执法机构申请工程要延竣6个月。Jimah East煤电厂应在2018年年杪(首座1000兆瓦煤电厂)和2019年年中(第二座1000兆瓦煤电厂)竣工。若我们标杆Tanjung Bin 1000兆瓦煤电厂延竣6个月而造成的额外燃料成本(3亿2千1百97万令吉),延竣Jimah East 2000兆瓦煤电厂将造成6亿4394万令吉的额外燃料成本。

AWER向中央政府提供了3项选择:

选择1:取消颁发Jimah East煤电厂工程予1MDB 和进行新的公开竞标——为了避免严重的电供安全(electricity supply security)问题,中央政府应取消颁发Jimah East煤电厂工程予1MDB,并进行新的公开竞标以建造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厂(CCGT)。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厂只需时32至36个月来建造。

选择2:确保1MDB承担所有由于Jimah East煤电厂工程延竣而造成的额外发电成本—— 若中央政府批准1MDB的申请(延竣Jimah East煤电厂),中央政府也须延长一些已退役或将退役的旧天然气发电厂的购电协议(PPA)。因此,中央政府一定要确保1MDB承担所有由于延长旧天然气发电厂的购电协议而造成的额外发电成本 (燃料成本和发电量付款额成本(capacity charges))。

选择3:批准Jimah East煤电厂工程延竣的内阁和能源部高官支付所有由于Jimah East煤电厂工程延竣而造成的额外发电成本——中央政府可以批准1MDB的申请,以及对1MDB实施每1000兆瓦只罚1亿零8百万令吉的顶限罚款(capped penalty)。但是,扣除顶限罚款(每1000兆瓦只罚1亿零8百万令吉)后剩余的额外发电成本,既4亿2千7百94万令吉须由内阁成员、能源部的部长和高官们,以及能源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们和高官们来支付。

能源委员会接下来应做什么呢?

在这里,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也要反驳一些机构针对我们的建议(取消颁发Jimah East煤电厂工程予1MDB,并进行新的公开竞标)所提出的论点(arguments)。在这些论点里,最具误导性的说法是我国发电领域使用的燃料有高达60%是天然气和过度依赖这一燃料是不明智的。然而,我们建议以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厂取代煤电厂的理由如下:

(i)在2014年,发电领域使用的燃料组合(fuel mix)显示52%是天然气和43%是煤。2016年发电领域使用的燃料组合将变成37%是天然气和56%是煤。在2020年,天然气将占发电领域使用的燃料组合的29%,而煤将提高至64%。因此,建造一座新的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厂不会如一些机构所声称般将对燃料供应(fuel supply)造成更高的风险。反之,让发电领域使用的燃料组合逐渐演变成依赖煤高达64%将造成更严重的燃料供应风险。我国应有更平衡的燃料组合。

(ii)比起煤电厂,建造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厂所需的时间将更短。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厂须时约3年来建造,而煤电厂则须时约4年来建造。若在今年1月进行公开竞标和在今年12月颁发施工令(Notice to Proceed),新的工程得标者将有足够的时间在限期内完成建造这新的2000兆瓦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厂(发电厂应在2018年年杪和2019年年中开始运作)。这也将能避免低发电效率(electricity generation efficiency)的旧天然气发电厂的购电协议被延长,进而避免额外成本(燃料成本和发电量付款额成本)被转嫁入电费里。

能源委员会一定要确保无能的发电公司受到严惩(因延竣发电厂),而且没有转嫁任何额外的发电成本入电费里。2001年能源委员会法令的第14 (1) (b), (d), (g), (m), (n) 和 (o)条文,以及1990年电供法令(2001年修订)的第4(b), (d), (e), (f) 和 (m) 条文已赋予能源委员会足够的权力,以采取行动对付无能的发电公司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Tanjung Bin发电厂延竣的问题里,能源委员会不必多想,只需直接做出一项决定,即确保Tanjung Bin承担所有由于Tanjung Bin煤电厂延竣而造成的额外发电成本。

在Jimah East 发电厂延竣的问题里,AWER 深信能源委员会一定要尽快进行新的公开竞标,以确保我国的电供安全。为什么能源委员会迟迟还未针对Jimah East 申请延竣发电厂一事做出决定呢?延迟针对Jimah East 申请延竣发电厂一事做出决定将造成能源委员会没有足够的时间为新的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厂(以替代Jimah East 发电厂)进行公开竞标。想象一下,在签署购电协议后,当一家赢得发电厂工程的发电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工程时只须支付小额的罚款就能将所有的责任撇的一干二净。这一行为(支付小额的罚款就能将所有的责任撇的一干二净)既不具策略性,也不具创新性质(neither STRATEGIC nor INNOVATIVE),只是纯粹利用发电领域的无能监管框架(incompetent regulatory framework)来达到自身的利益。能源委员会是时候“打开金口”(unzip its mouth)并做出正确和公平的决定,以确保只转嫁合理和可负担(equitable and affordable)的成本入电费里。

能源委员会法令和电供法令赋予能源委员会的权力也对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长以及内阁具有约束力。这些法律是由国会批准的,而AWER的建议也与这些法令的条文相符(in line)。能源委员会一定要在2015年1月23日前就Tanjung Bin 发电厂和Jimah East 发电厂延竣问题作出决定,以保障我国的电供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能源委员会不可再继续其“拖延游戏”(DELAY GAME)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