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总18位中央委员针对2015年1月20日董总主席叶新田联同董总署理主席邹寿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董总主席叶新田表示“法庭发出的协议书,……双方也同意由Plaintiff (P)(诉方:董总叶新田主席)所委任的中央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不得于法庭最终裁定前撤换。叶新田强调,中委吴茂明和周惠卿不属于董总的中委”,以及董总署理主席邹寿汉表示“今日在高庭所达致的协议,是双方同意由主席所委任的中央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不得于法庭最终裁定前撤换,因此,由于吴茂明和周惠卿并非受委中委,他们已不再是董总中委”的刻意曲解高庭法官协调诉方与辩方所达致的协议(CONSENT ORDER)内容,发表声明如下:

1.    2015年1月20日上午,高庭法官召见诉方与辩方双方代表律师,经过协调后,诉方与辩方双方达致了3点协议(CONSENT ORDER),其中第3项协议是:“原有由诉方委任的中央委员及中央常务委员不可更换,直到本案审结完毕。(the member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Central Executive Committee appointed by the P shall not be removed pending final disposal of this matter by the court.)”,清楚、明确地指明,诉方原已委任的现有的7名中央委员及3名常务委员是“不可更换,直到本案审结完毕”。

2.    《董总章程》第5A.10条文阐明:“如果本会中央委员之任期未满,而其在州属会的任期已满,或其授权代表人身份被终止,本会中央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他是否继续担任该职位至任满为止。”(5A.10 If the term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Members still continues in the Association but his tenure of office in the State Association has expired, or his authorized representation has been terminated by the State Association, the Central Executive Committee is entitled to decide whether he should continue to hold the position until the end of the term.)。依据《董总章程》第5A.10条文,清楚、明确地说明,原有32名董总中央委员的身份,在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还未召开会议並作出明确的议决之前,其中央委员的身份是不能被任何人所剥夺与置疑的。吴茂明与周惠卿,作为董总中央委员的身份与地位是明确的。董总主席叶新田、董总署理主席邹寿汉、彭亨董联会及沙巴董总在内的人与单位都不能任意否定及剥夺他们的中央委员身份。

3.     董总主席叶新田联同署理主席邹寿汉作为董总的最高领导,公然的刻意曲解高庭法官协调诉方与辩方所达致协议(CONSENT ORDER)第三项内容,及不依循《董总章程》第5A.10条文的规定行事,一再以诡言误导各州董联会/董教联合会、华社及群众相信,不需通过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议决同意,就可随意的更换董总中央委员;对于董总主席叶新田联同署理主席邹寿汉不遵循董总章程规定的办法,胡乱行事的做法,我们18位中央委员必须给予最严正的谴责。

4.     针对董总主席叶新田与署理主席邹寿汉于2015年1月20日新闻发布会上的有关“吴茂明和周惠卿并非受委中委,他们已不再是董总中委”的说词,是明显、有意图的误导董总各州属会、华社、华团及群众,更是刻意曲解高庭法官协调诉方与辩方所达致协议(CONSENT ORDER)第三项内容,完全不尊重辩方及公然藐视协调本案高庭法官的严重行为。

第29届(2013年-2017年)董总中央委员(中委)联名之声明

1.  副主席:许海明

2.  副主席:陈国辉

3.  副主席:刘利民

4.  秘书长:傅振荃

5.  财政 :林国才

6.  副财政:庄其川

7.  常委 :庄俊隆

8.  常委 :锺伟贤

9.  中委 :陈大锦

10. 中委 :杨应俊

11. 中委 :李官仁

12. 中委 :黄博谆

13. 中委 :刘天亮

14. 中委 :黄国鸿

15. 中委 :吴茂明

16. 中委 :周惠卿

17. 中委 :李添霖

18. 中委 :黄剑锋

董总秘书长傅振荃 发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