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置伊刑法,理性协商解决争议
针对《2015年(1993年)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已于吉兰丹州议会三读通过,华总青及十三州华堂青年团对此表达遗憾,并认为伊斯兰刑事法极具争议实不应草率通过,应当给予充足时间让民众能更广泛与深入的讨论,以便妥善解决各方争议。
事 实证明,我国现有两套法制系统已造成的司法上的混淆,一味的扩张伊斯兰法律将会模糊世俗法与宗教法之间的界限,而导致即有宪政体系的崩坏。我国宪法乃最高 法令,并且依循世俗的精神制定。伊刑法则依据神的指令,管制并惩处犯错的信徒。通过伊刑法修正案与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相悖。
伊刑法修正案虽仅局限于穆斯林群体,然而各族群互动接触实属正常,涉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犯罪也不时发生,无法将之简单区分。有鉴于此,我们要求伊斯兰党秉持开放的心态,接受并重视非穆斯林对于伊刑法的看法。
最后,民主精神虽提倡尊重各方意见,却也强调协商沟通,以便解决观点上的差异,寻求共识。为此,我们要求各政党与公民社会组织发出明确声明,即吉兰丹政府、伊党和巫統领袖以及国家里的所有穆斯林国会议员能以国家利益优先。
单位:
1. 马来西亚中华大会堂总会青年团(华总青)
2. 玻璃市州华人大会堂青年团(玻华青)
3. 吉打州华人大会堂青年团(吉华青)
4. 槟州华人大会堂青年团(槟华青)
5. 霹雳中华大会堂青年团(霹华青)
6. 隆雪中华大会堂青年团(隆雪华青)
7. 森美兰中华大会堂青年团 (森华青)
8. 马六甲中华大会堂青年团(甲华青)
9. 柔佛州中华总会青年团(柔华青)
10. 吉兰丹中华大会堂青年团 (丹华青)
11. 登嘉楼中华大会堂青年团(登华青)
12. 彭亨华人社团联合会青年团 (彭华青)
13. 沙巴中华大会堂青年团(沙华青)
14. 砂拉越华人社团联合总会青年团(砂华青)
针对《2015年(1993年)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已于吉兰丹州议会三读通过,华总青及十三州华堂青年团对此表达遗憾,并认为伊斯兰刑事法极具争议实不应草率通过,应当给予充足时间让民众能更广泛与深入的讨论,以便妥善解决各方争议。
事实证明,我国现有两套法制系统已造成的司法上的混淆,一味的扩张伊斯兰法律将会模糊世俗法与宗教法之间的界限,而导致即有宪政体系的崩坏。我国宪法乃最高法令,并且依循世俗的精神制定。伊刑法则依据神的指令,管制并惩处犯错的信徒。通过伊刑法修正案与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相悖。
伊刑法修正案虽仅局限于穆斯林群体,然而各族群互动接触实属正常,涉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犯罪也不时发生,无法将之简单区分。有鉴于此,我们要求伊斯兰党秉持开放的心态,接受并重视非穆斯林对于伊刑法的看法。
最后,民主精神虽提倡尊重各方意见,却也强调协商沟通,以便解决观点上的差异,寻求共识。为此,我们要求各政党与公民社会组织发出明确声明,即吉兰丹政府、伊党和巫統领袖以及国家里的所有穆斯林国会议员能以国家利益优先。
单位:
1. 马来西亚中华大会堂总会青年团(华总青)
2. 玻璃市州华人大会堂青年团(玻华青)
3. 吉打州华人大会堂青年团(吉华青)
4. 槟州华人大会堂青年团(槟华青)
5. 霹雳中华大会堂青年团(霹华青)
6. 隆雪中华大会堂青年团(隆雪华青)
7. 森美兰中华大会堂青年团 (森华青)
8. 马六甲中华大会堂青年团(甲华青)
9. 柔佛州中华总会青年团(柔华青)
10. 吉兰丹中华大会堂青年团 (丹华青)
11. 登嘉楼中华大会堂青年团(登华青)
12. 彭亨华人社团联合会青年团 (彭华青)
13. 沙巴中华大会堂青年团(沙华青)
14. 砂拉越华人社团联合总会青年团(砂华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