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看螃蟹2.0】

选委会的选区划分方案不但收到破纪录836份陈情抗议书,而且法律诉讼预期将接踵而来,目前已经有净选盟主席玛利亚陈和雪兰莪州政府入禀。选委会为国阵政权护航的行动会不会翻盘,关键可能在其“乡区加权” (rural weightage)的依据会不会被推翻。

选区划分违宪的争论,主要在“选区划分不均” (malapportionment)和“选区划界不公”(gerrymandering)两个问题上。前者是选区之间选民人数差别悬殊,譬如在建议中的雪兰莪州国会选区中,P106白沙罗(Damansara)多达15万439人,而P092沙白安南(Sabak Bernam) 竟然只有3万7126,是前者的四分一。后者是借更动选区边界来更动选民结构,以便改变不同政党的胜算。例子之一是P121斑黛谷(Lembah Pantai), 选委会把圣淘沙花园和十五碑西段的1万2000余选民移出,再移入6000余警察总部的选民,原任议员努鲁依查就可能未战先败。

从法律诉讼效应的角度去看,两者的最大分别是,“选区划分不均”是全局性的,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只要一宗诉讼成功,至少整个州的大部分选区都需要重新划分;而“选区划界不公”比较局部,就算一宗诉讼成功,也只可能影响数个相邻选区。

当然,不管成功与否,只要法律诉讼能够拖延进程,以致选委会无法在2018年9月14日把选区划分最终方案提交给首相,整个选区划分程序就失效了,必须重新开始。

“面积加权”的正确诠释

本文将集中谈“选区划分不均”的合宪性问题。宪法第13附表第2条(c)节阐明:

“一个州内的每个选区的选民人数必须“大约相等”(approximately equal/lebih kurang sama banyak),除非,因为考虑到乡村选区在达及选民的更大困难以及乡村选区所面对的其他不利条件,这些选区应该给予“基于面积的加权措施”(a measure of weightage for area / ukuran pewajaran untuk kawasan)。”

加权者,是昔日用天平秤物时当一方重量不足时补上去以便使双方平衡的秤砣。“面积加权”(rural average)就是允许地广人稀的乡村选区与一般选区有同样的代表权。

这是1973年修宪后的版本。在修宪前,选区人数必须“大约相等“的单位不是州,而是马来亚、沙巴、砂拉越三个选区划分的“重议单位” (unit of review);而“面积加权”之后还有一句:“以致于在一些个案中,一个乡村选区的选民人数可能少到只有任何城市选区的一半”。

整段翻成白话,就是“如果因为一个乡村选区的面积过大,城市选区的1可以‘大约相等’于该乡村选区的0.5”;或者,反过来说,“如果因为一个选区的面积过大,该乡村选区的1可以‘大约相等’于城市选区的2”。这个尾巴的功能就是为“大致相同”的局限画红线。数学上,这红线是最大和最小的选区不能超越平均数逾1/3。

假设这个1/3的尾巴没有被删除,那么2(c)的诠释应该是:

1.通案处理原则是“大约相等”的划分。

2.例外的基础是过大的面积,以致出现“在达及选民的更大困难以及乡村选区所面对的其他不利条件”。

3.即使是例外,也不能乖离平均数逾1/3.

易言之,1973年修宪的结果只是取消第三点,并不影响第一和第二点。如果一个乡村选区的人数只有一个城市选区的0.49倍--或者 (反过来说, 一个城市选区的人数是一个乡村选区的2.04倍),在1973年之前就当然违宪,在1973年之后就未必。

然而,是不是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上限,任何数目都可以“大约相等”于1呢?

杜撰多级别城乡选区人数不均指南

选委会把2(c) 条文曲解为“乡区加权“,建构“乡村选区必然选民人数较少”的通案处理原则,并把1973年修宪案视为允许无节制划分不均的空白支票,任由选委会决定“多少倍‘大约相等’于1”。

选委会甚至杜撰出一套多级别城乡选区人数不均的指南。2003年与2005年上一轮的选区重划,选委会公布的指南把选区分为五等:都市、城市/市中心、半城市、半乡区与乡区/内陆,每一等的国州选区各有最高与最低的选民人数标准。

选委会判定一个选区的城市化程度是什么呢?是道路的密集度? 是从选区中心到最边陲投票区的距离与所需时间吗?都不是,选委会的唯一标准就是选区的面积。(参见表一)

表一 选委会为2003-2005年选区划分制定的“选区划分不均”指南

资料来源: 选委会的选区划分报告书 (2003、2005)

最荒唐的是,选委会连自己杜撰的违宪指南都不遵守。2003年时,它把马泰边界的华玲划成7万2837人的“都会选区”而吉打州首府亚罗士打划成只有5万6007人的城市区;然而,按照面积而言,前者幅员广达1542.77平方公里,绝对是内陆级的国会选区;而后者面积只有109.03平方公里,按照选委会的标准就是“半乡区”。

4 是不是大约相等于1?

尽管2013以来公众强烈关注选区划分不均,选委会依然想萧规曹随,继续过去的勾当。以雪兰莪州为例,在2016年9月选区重划建议下,最大的白沙罗国会选区的选民人数(15万439)是最小的沙白安南国会选区的选民人数(3万7126) 的四倍。(参见图一)

雪州选区重划是否合宪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连幼稚园学生都可以回答的问题:“4 是不是大约相等于1?”

雪州新选区划分方案的违宪之处,除了最大与最小选区的巨大差距,还有更关键的问题:沙白安南、丹绒加冷、大港这几个超级少人的选区符合2(c) 下加权的资格吗?他们到底有多大的面积?

从图二,肉眼就可以判断,面积最大的选区P094乌鲁雪兰莪(东北角)的面积至少是P092 沙白安南(西北角)的三倍,如果前者可以有8万6599选民,凭什么后者竟然只有3万7126选民?选委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图二 雪州“乡村” 国会选区的人数

要判断一个选区人数过低是不是违宪,我们当然不能但看肉眼,而必须有面积的准确数字。事实上,选委会把选区划分的最后报告提交给首相以便最后交给国会核准时,里面都会包含每一个选区的面积。这些资讯却蓄意不让公众得知,方便他们判断选区划分不均是否违宪。

入禀要求公布选区面积

作为原八打灵北区(建议改为白沙罗)选民的玛利亚陈就此入禀法庭,要求选委会公布所有选区的面积,然后重新展示选区重划方案。该案的审讯日期是11月21日。如果玛利亚陈胜诉,而选委会接受裁决,那么选区重划方案和刻下进行的听证会就要重新来过,不但两年的计时重新开始,估计陈情抗议的数量也会增加甚至破千。

更重要的是,法庭等于在承认2(c) 是“面积加权”的路上走了一步。

雪州的诉讼是基于选委会方案违背2(c)与2(d) 要求太远等理由,要求法庭直接宣布整个方案无效。就算败诉,如果选委会在听证会后拒绝雪州的抗议,雪州还是可以再度入禀法庭挑战选委会的决定。

对选委会而言,过去无法无天重划选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这一次就算最终成功,也必然夜长梦多。

有人问:法庭可靠吗?答案可能回到这一点:一般公众能否/愿否选区划分不均就是这样简单的数学题:“4可不可以‘大约相等’于1?”

如果公众知道答案,法官有多少空间说“我们同意选委会的看法: 4‘大约相等’于1”?


黄进发是英国艾塞克斯大学比较民主化博士,曾任私立大学讲师,目前是槟城研究院全职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