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9日,尝有论客吴健南为众说纷纭的“马华公会的全国常年代表大会呼吁政府”云云,以〈 马华全国常年代表大会的评论 〉作文继续辩称如下:

“喜欢与否,马华的代表只占了极小的部长比例(此处应作比率,ratio也;比例的proportion,乃供伸缩scale之用,例如比例尺)。所以,我们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政府,而也必须尊重其他国阵成员党的意见。采用‘呼吁政府……’等字眼,当然也完全符合制度程序”。

对于去岁此说,我并不以为然。本着终身学习的态度,乃在同年10月31日发表〈逻辑是辩论的马步〉提出这些质疑:

一、不论马华的部长如何只占了极小,甚至微乎其微的比率,或是“当家不当权”,那么,他们到底是否代表政府的一部份呢?如果不是,则我就无话可说了。否则,纯粹从逻辑推绎,结果是混淆视线,蛊惑人心。

二、设定“我们的只占了极小的部长比率代表”是政府的一部份,然而,全国常年代表大会的提案,又“呼吁政府”;这岂不是“政府呼吁政府”吗?或是“只占了极小的部长比例的政府呼吁,占了极大的部长比例的政府”?

三、参照吴健南心里的意思,难道是说马来西亚现有的体制之下,竟然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政府,其中一个是“只占了极小的部长比率的政府”?不管何者为是,简而言之,不外乎“政府呼吁政府”而已。

事隔一年之计在于春,又在《当下大马》读及〈 马华要求政府拨款解决华小危楼问题 〉。推敲其文,仍然甚为不解。

如果马华(M)即是政府(G),则M=G;如此,“马华要求政府拨款解决华小危楼问题”意味“政府要求政府拨款解决华小危楼问题”或者“马华要求马华拨款解决华小危楼问题”?可知“马华要求政府拨款解决华小危楼问题”,语理上仍有可议之处。

反过来说,倘若马华(M)不是政府(G),故M<>G;则马华固然可以要求政府拨款解决华小危楼问题;然则,恐怕“马华要求政府拨款解决华小危楼问题”并非事实。

推演下去,可见一方面马华(M)即是政府(G),另一方面马华(M)又非政府(G)。逻辑看似紊乱,其实不然;只要联想到“当家不当权”的论述,自将恍然大悟:莫非是“当家的马华要求当权的政府拨款解决华小危楼问题”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