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

马来西亚国会休会约七个月后,在7月26日召开首次国会特别会议。许多在野党国会议员纷纷质疑会议程序,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政府迳自宣布撤销紧急条例,牵扯到违反元首谕令指控,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紧急状态为何

根据《联邦宪法》第150条款,在内阁或首相的劝谏下,国家元首可以颁布紧急状态及颁布紧急条例。

国家元首需根据《联邦宪法》第150(1)条文的规定,在国家或部分地区存在严重的紧急事件(无论在安全、经济生活或公共秩序方面)都受到威胁时颁布紧急状态。同一条款提到,若国家元首认为事故带来迫切的危急,则可在实际事故发生前颁布。

在紧急状态下,根据《联邦宪法》第150(4)条文,联邦政府在所有事务中的权限将扩大,包括属于州政府的权限。根据150(2c)条文,紧急状态条例的有效性跟国会立法一样,会一直保持有效,直至撤除或过期。

为了遏阻日益扩散的2019冠状病毒疫情,国家元首透过宪报P.U.(A) 7/2021在今年1月12日御准政府宣布紧急状态,这紧急状态将实施至8月1日。

至今为此,共有6项紧急条例在紧急状态下颁布。

撤销紧急条例方式

根据《联邦宪法》第150条款(3)节, 紧急状态和任何在2B条文下所颁布的条例应提交(“laid before”) 议会两院,或除非已早前撤销(“if not sooner revoked”),而如果两院通过决议废除其紧急状态或条例,那这些紧急状态和条例将无效。

原文如下:

“(3) A Proclamation of Emergency and any ordinance promulgated under Clause (2B) shall be laid before both Houses of Parliament and, if not sooner revoked, shall cease to have effect if resolutions are passed by both Houses annulling such Proclamation or ordinance…”

从这个条文来分析,撤销紧急条例有三种形式:

第一、紧急状态过期失效。

第二、国会通过决议决定撤销紧急条例。

第三、在内阁或首相的劝谏下,元首撤销紧急条例。

针对第一个形式,根据早前元首所颁布的宪报,紧急状态本将实施至8月1日。紧急条例在紧急状态过期后,将还会有6个月的效用。但是在这里紧急状态还未过期失效。

必须交由国会辩论决议?

而第二个和第三个形式则是这次所引起的争论点。在野党的立场是认为紧急条例必须透过国会来废除紧急条例。但主管法律事务的部长达基尤丁则驳斥说让国会投票决议并非是绝对必须的,毕竟《联邦宪法》150(3)条文阐明了“早前撤销”的例外。

笔者认为,这个说法只说对了一半。这个例外的宗旨和精神是指在国会休会的情况下,以非国会决议形式来撤销紧急条例。

但基于国会已重新召开,那紧急条例应该透过国会来投票决议。这个看法可援引其中一项判例支持,即DATUK SERI SALAHUDDIN BIN AYUB & ORS v PERDANA MENTERI, TAN SRI DATO’ HJ MAHIADDIN BIN MD YASIN & ANOR [2021] MLJU 967案例中的附带说明提到:

“[113] It is trite that the Ordinance promulgated by the YDPA can be enforced and is effective as if it were an Act of Parliament. It is effective until it is annulled. After the Parliament convenes, the Ordinance promulgated by the YDPA shall be tabled before both Houses of Parliament.

[114] The Ordinance can be continued if approved and must be stopped if it is not approved by the Parliament…

中文翻译大致如下:

“[113] 由最高元首颁布的条例就像是一项国会法令一样可以执行和有效,这是公认原则。它在取消之前一直有效。国会召开后,最高元首颁布的条例应呈交议会两院审议。

[114] 如果条例获国会同意将可以继续,而不被同意则必须停止。”

而主管法律事务的部长达基尤丁在国会表示,政府早在7月21日撤销了在紧急状态期间颁布的所有条例。退一步说,按照此说法,7月21日是国会还未重新召开的时期(虽然国会重新召开的时间已经在7月5日宣布)。这也表示,那些紧急条例可以不用透过国会进行辩论表决是否通过。

元首获劝谏和颁布撤销?

退一步接受这个说法成立,下个问题则是在于元首是否已被首相劝谏,并颁布撤销。对此,国家王宫在7月29日表示,元首对政府在没有取得御准之前,就在国会宣布废除紧急状态条例,感到非常失望。

元首认为不仅误导了国会议员,也没有尊重国家原则,以及违背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元首职能和权力。

当然,首相署随后也发表声明,坚持没违反宪法和法律,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40(1)条文,国家元首必须依据内阁的建议行事。

但回到问题本质,就算首相已在7月21日劝谏元首,但目前这个紧急条例的撤销并还没有在宪报上由元首颁布。

事实上,首相署的声明清楚表示,首先慕尤丁与总检察长依德鲁斯在7月27日觐见国家元首时,再次提出内阁决定撤销紧急状态条例的劝谏。但这个时候国会已经召开。换句话说,首相并无权力不透过国会来撤销紧急条例。

内阁触发宪法危机

简单来说,政府的做法似乎违反了宪法,更不符合常规。

第一,虽然国家元首必须依据内阁的建议行事,但并没相关内阁建议证据,包括由元首公布撤销紧急条例的宪报。

第二,既然国会已经召开,政府必须透过国会辩论决议是否废除紧急条例(这无关最高元首的意愿)。

第三,首相和内阁已严重误导国会和皇宫,更是造成这次的宪政危机。按照常规,首相甚至整个内阁应该辞职。

当然笔者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宪政危机并不牵扯到部分人士包括一些在野党领袖所说,即首相忤逆元首的谕令。

马来西亚奉行的是君主立宪制,政府的做法是违反了宪法,并非元首的谕令。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不管废除紧急条例是不是符合在野党意愿,关键在于这必须符合程序,不能以相同结果来合理化非正当程序。

把紧急条例带到国会辩论不仅是宪法所阐明的,更是符合民主精神。当权者不应该畏惧国会辩论而避开国会监督,特别考虑到这几项条例在先今疫情下都是至关重要的。


陈祖豪,现任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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