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什么都是错?——不合时宜的国旗国徽法
每年8月9月是国人欢庆国庆日和马来西亚日的时刻,而最传统的庆祝方式,莫过于在窗前车头挂起国旗,让辉煌条纹飘扬在愉快的氛围中。
然而,自从柔佛工厂、槟城五金店、波德申华小倒挂国旗招致巫青团长艾科玛猎巫后,不少国人对张挂国旗心生恐惧,担心一个不小心犯错,就成为下一个被三百人大队出征的对象。
民众错挂国旗,艾科玛式的猎巫无疑是以私刑方式对付平民百姓,但执法单位若要执法,又是否师出有名,相关法律依据为何呢?
【毛草行动】
每年8月9月是国人欢庆国庆日和马来西亚日的时刻,而最传统的庆祝方式,莫过于在窗前车头挂起国旗,让辉煌条纹飘扬在愉快的氛围中。
然而,自从柔佛工厂、槟城五金店、波德申华小倒挂国旗招致巫青团长艾科玛猎巫后,不少国人对张挂国旗心生恐惧,担心一个不小心犯错,就成为下一个被三百人大队出征的对象。
民众错挂国旗,艾科玛式的猎巫无疑是以私刑方式对付平民百姓,但执法单位若要执法,又是否师出有名,相关法律依据为何呢?
倒挂国旗的法律代价
在我国,错挂国旗可触犯多条法律,其中柔佛士乃一家工厂因倒挂国旗遭警方取缔,并在《1963年国徽与名称(防止不当使用)法令》第5条文及《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下被调查。
根据《国徽与名称(防止不当使用)法令》第2条文,国徽指的是列表中的旗帜及徽章,当中就包括辉煌条纹;第3条文下,任何人未经部长批准,皆不得使用国徽作贸易、商业及职业用途;第5条文阐明任何人若触犯第3条文可处以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如此看来,倒挂国旗本身并不受《国徽与名称法令》所规范,其主要禁止任何人把国旗用作商业用途。按照此理推断,工厂商家在此条文下被调查,是因为把国旗挂在工厂而视为用作商业用途。
若真如此,人民不免要问:是否任何店家挂国旗都有可能触犯该条例?是否任何商家在自家的店前挂国旗都被视为商业用途?如此一来,只要这条法律仍在,就端看执法者要不要援引法令来执法,真严肃起来,恐怕所有挂国旗的商家都会受到影响。
再看《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任何人作出辱骂性或侮辱性行为,若其意图是挑衅或破坏公共安宁,或其行为可能导致公共安宁受到破坏,可处以罚款不超过100令吉。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文需满足两个条件方可成立,即是侮辱性行为及破坏公共安宁的意图,或其行为有破坏安公共宁的可能。若倒挂国旗被视为侮辱性行为,但商家犯错纯属无心之过,则不满足破坏公共安宁的意图。再者,若非有心人挑衅,恐怕倒挂国旗事件不至于如此沸腾,要说“有破坏公共安宁的可能”,一个善意的提醒便能及早解决问题。
另一边厢,古来工厂发生倒挂国旗及州旗时,除了以上两大条文,警方也援引《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及《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来展开调查。
在《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底下,任何人意图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的恐慌,抑或可能导致任何人犯下危害国家或破坏公共安宁的罪行,可处以监禁不超过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在这宗倒挂国旗案件中,厂家并无破坏安宁的意图,且如同《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那样,我们不禁要问,真正“破坏公共安宁”的,到底是挂错国旗的行为本身,还是在网络炒作此事的有心人?
《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则主要针对不当使用网络,倒挂国旗事件发生在工厂,与网络无关;若某人在网络散布错误的国旗图案,则有可能在此条文下遭到对付。
挂外国国旗可以吗?
在《1949年国家徽章(展示管制)法令》(1977年修订)第2条文下,国徽意味着任何他国(非马来西亚国或州)的旗帜、徽章、象征物等;第3条文下,任何人不可在公共地方或学校展示任何国徽,违者可处以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500令吉,或两者兼施。
2024年10月,数名中国人在安顺斜塔广场举办的国际关公文化节游行中展示中国国旗,随即引来巫统、伊斯兰党、土团党的不满,更有民众援引该法令要求警方介入调查。同一时期,钟灵独中也发生学生手持中国国旗事件,事情发酵后,槟州行政议员黄汉伟解释道挥舞中国国旗的其实是中国籍学生,而相关场合是一场马中友好活动。
只是,以上两宗是个别事件吗?
在全球化的驱使下,我国进口不少舶来品,而进口衣帽印有外国国旗不足为奇;在跨国文化活动如Bon Odori、国际美食节、文化节等等,展示外国国旗更是必不可少的元素;当世界杯来袭,不少球迷更是穿着印有外国国旗的球衣在街上游走;网络盛行,即便线下不展示外国国旗,在线上流传的海报、设计品贴有外国国旗,也无可避免。在声援缅甸、巴勒斯坦、乌克兰的民间活动,也有不少群众高举他国国旗以示支持,却不见执法单位大力执法。
不合时宜的国旗国徽法
时移势易,以上所提到的《1963年国徽与名称(防止不当使用)法令》及《1949年国家徽章(展示管制)法令》都是陈年旧法,是依据当下时代所需制定,来到今日未免显得过时。
前者有禁止商家在店面挂国旗之嫌,完全违背国庆月鼓励人民高挂国旗的意义;后者则是防不胜防,展示外国国旗在今时今日早已是见怪不怪的事,若非政客炒作,恐怕这本法令仍被封藏在尘土之下,为世人所淡忘。
更可况,以上两个法令都并非为对付倒挂国旗所制定,政客炒作的当儿,若认真研究两本法令的条文,便发现根本无法找到对付错挂国旗的行为。日前,安华宣布政府有意废除殖民者法律,其实如此过时之法,也应一并废除,以免对民众造成困扰。
至于《轻微罪行法令》,其旨在对付小奸小恶,除了蓄意侮辱,也包括乱丢垃圾、破坏公物,并非鼓励有心人兴师动众猎巫无心错挂国旗的行为,而是小惩大戒一些小错,其惩罚也相对轻微。
论及《刑事法典》第505条文及《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此二法更是常被公民社会称为恶法,因其囊括的范围包罗万象,易被当权者滥用来冠上莫须有的罪名;后者则是针对网络罪行,不适合用于线下行为。
生活在马来西亚,不小心错挂国旗或展示外国国旗并非十恶不赦的大事,只是在政客的炒作下,这类行为被扣上“叛国”的帽子,让当事人跳进黄河洗不清。
但当情绪炒作过于高涨,谁又能逃得过一个无心之失?于是政党领袖、支部所挂的国旗出现错误,昔日一个手指指着别人的鼻子骂,最终还是四个手指指回自己;他人犯错即是叛国,自己犯错一句道歉都没有,只图事件自行平息。如此双重标准,反而反复将事件放大、敏感化,民众忙着纠正政党领袖的当儿,自己却不敢轻易挂国旗,以免哪一天就轮到自己。
过时的恶法应该废除,政党领袖和民间也应对挂国旗这件事有包容之心,一个善意的提醒即可解决问题。否则在接下来的国庆日、马来西亚日,我们又还能够看到多少辉煌条纹飘扬呢?
毛紫蒨,马大法律系毕业生,现为从事法律工作的社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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