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读了Angle Swan君的〈 退一步,海阔天空 〉一文,想在这个阿拉课题上提一提意见。

“阿拉”是对神的称呼,就好像汉语的“神”,“上帝”一样,把基督教的神耶稣基督称作“阿拉“是正确的,这是Angle Swan君也承认的。那么是正确的事情,也没有违反法律,为什么不能做呢?

宪法赋予我们自由在法律限制内,做我们喜好做的事情,就好像广大以马来语敬拜神的基督徒们称呼耶稣基督为阿拉,是不能被侵犯的宪赋自由。内政部以一纸通令禁止使用阿拉,就是违宪和滥权的。

如果好像Angle Swan君所说,只要“巫统和一些宗教学者”说不能就不能,那么如果他们有一天声称基督徒不能以汉语“神”一词来称呼基督教的神,非得用“耶稣基督”不可,我想Angle Swan君也会息事宁人,说不用就不用的;如果他们说不能让华人拥有华文姓名,改用回教姓名也行,反正只是称呼;说不能吃猪肉,那就退一步吃鸡肉,鸭肉,牛肉,鱼肉吧,反正可以填饱肚子,吃什么都行,何必跟他们斗呢?

我支持《先锋报》起诉政府,不是因为我存心跟政府过不去,而是在捍卫我们的宪赋权利,反抗政府对公民自由的进一步侵蚀,且是对政府“阿拉是回教专有”谬论的驳斥。